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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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員證核發
            事項名稱: 海員證核發
            事項類別: 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二十五條:“公民以海員身份出入國境和在國外船舶上從事工作的,應當向交通部委托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條: “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應當依法申請辦理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

            中國公民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還需要取得前往國簽證或者其他入境許可證明。但是,中國政府與其他國家政府簽訂互免簽證協議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公民以海員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國外船舶上從事工作的,應當依法申請辦理海員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十一至十四條:

            第十一條 以海員身份出入國境和在國外船舶上從事工作的中國籍船員,應當向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指定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

            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持有國際航行船舶船員適任證書或者有確定的船員出境任務;

            (三)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出境的情形。

            第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是中國籍船員在境外執行任務時表明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的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遺失、被盜或者損毀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補發。船員在境外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申請補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

            第十四條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的船員,在其他國家、地區享有按照當地法律、有關國際條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海運或者航運協定規定的權利和通行便利。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的申請、簽發和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管理辦法實施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海員證申請、簽發、使用和管理工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號),制定本實施辦法。

            6.《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加強遠洋漁業船員申辦海員證簽發管理工作的通知》(海船員函〔2022〕212號)



            法定期限: 7個工作日
            辦理時限: 7個工作日
            辦理條件:

             

            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1.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持有國際航行船舶或者特殊航線船舶船員適任證書,或者有確定的船員出境任務;

            3.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出境的情形。

            辦理形式: 網上申報或窗口受理
            辦理程序:

            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1)受理

            (2)審核

            (3)作出許可決定

            (4)頒發許可證件

            申請材料:
            海員證核發(首次申請): (1)海員證申請表原件1份; (2)船員適任證書(含不參加航行值班的船員適任證書、漁業船員證書)復印件1份; (3)申請人電子證件照片、手寫簽名及指紋信息原件1份。 (4)委托相關單位代為申請辦理海員證的,除上述材料外,被委托單位還應當提供委托書原件1份,船員與其委托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合同、上船協議中有明確代理船員辦理海員證條款的,受委托機構可免予提交委托書。 (5)申辦漁業船員海員證還應提交漁業船員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合同復印件1份,遠洋漁業船員對外勞務合作公司及對臺漁船船員勞務合作資質的公司還應提交該公司與雇主訂立的勞務合作合同復印件1份。 申請辦理海員證前應完成船員個人信息采集;上述材料在船員管理系統中已有電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相應紙質材料。
            海員證核發(有效期屆滿重新申請簽發): (1)海員證申請表原件1份; (2)國際航線或者特殊航線船舶船員適任證書(無需申請人提供),或者確定的船員出境任務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 (3)申請人近期電子證件照片原件1份。
            海員證核發(換發): (1)海員證申請表原件1份; (2)需換發的海員證原件。
            海員證核發(補發): (1)海員證申請表原件1份;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 (3)遺失、被盜、損毀的情況說明原件1份。
            申請表格:
            樣表及填表說明
            下載:
            收費標準: 不收費
            收費依據: 不收費
            辦理機構:
            福建海事局 
            廈門海事局 
            辦理地點: 福建海事局政務中心:福州臺江區工業路51號1號樓2層;廈門海事局:廈門市海滄區海滄大道19;
            咨詢電話: 0591-83836987/0592-6895275
            辦公時間: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節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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