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公司《符合證明》年度簽注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法律依據: | 1.《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Ⅸ章 第4條“發 證 1 應為每一符合《國際安全管理規則》要求的公司簽發符合證明。該證明文件應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認可的組織或應主管機關的請求由另一締約國政府簽發。 2 船上應存有一份符合證明的副本,以使船長在被要求驗證時出示。
3 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認可的組織應為每艘船舶簽發《安全管理證書》。在簽發《安全管理證書》前, 主管機關或其認可的組織應驗證該公司及其船上管理系按經認可的安全管理體系進行營運?!?/P> 2.《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一百三十三項:“航運公司安全營運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核發” 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中國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營運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體系。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安全營運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體系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發給符合證明和相應的船舶安全管理證書?!?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第十七條:“航運公司安全營運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核發的條件: 公司《臨時符合證明》簽發的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新建立或者重新運行安全管理體系,或者在公司《臨時符合證明》或者《符合證明》上增加新的船舶種類; (三)已作出在取得《臨時符合證明》后6個月內運行安全管理體系的計劃安排; (四)已通過海事管理機構對公司的安全管理體系審核; (五)申請人如是《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失效的公司,還應當滿足距前一《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失效日已超過6個月。 公司《符合證明》簽發的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安全管理體系已在岸基和每一船種至少1艘船上運行3個月; (三)持有有效的《臨時符合證明》; (四)已通過海事管理機構對公司的安全管理體系審核。 船舶《臨時安全管理證書》簽發的條件: (一)新納入或者重新納入公司安全管理體系進行管理; (二)已配備公司制定的適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體系文件; (三)公司已取得適用于該船舶種類的《臨時符合證明》或《符合證明》; (四)在船舶所有人未變更的情況下,前兩次未連續持有《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五)船舶委托管理的,負責管理船舶的公司與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簽訂了船舶管理書面協議; (六)已通過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的安全管理體系審核 船舶《安全管理證書》簽發的條件: (一)已配備公司制定的適用于本船的安全管理體系文件; (二)安全管理體系已在本船運行至少3個月; (三)公司已取得適用于該船種的《符合證明》; (四)持有有效的《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五)已通過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的安全管理體系審核?!? 5.《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第十九、二十、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條:“第十九條 安全管理體系經過審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機構對符合條件的航運公司簽發相應的安全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以下簡稱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對符合條件的船舶簽發相應的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審核、發證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規定的條件,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制定的審核發證規則和審核發證程序執行。 第二十條 經過初次審核,對符合安全管理體系要求的航運公司,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簽發有效期為5年的符合證明。 第二十三條 航運公司應當在符合證明的周年日前3個月內申請年度審核,船舶應當在安全管理證書第二和第三個周年日期內申請中間審核。海事管理機構根據年度審核、中間審核的結論決定符合證明、安全管理證書是否繼續有效。 第二十四條 新成立的航運公司或者對原符合證明增加船種的航運公司應當申請臨時審核。經過海事管理機構審核合格的,發給有效期為12個月的臨時符合證明。 新建造船舶投入營運前或者航運公司新承擔對某一船舶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責任或者船舶更換國籍的,航運公司應當為船舶申請臨時審核,經過海事管理機構審核合格的,發給有效期為6個月的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特殊情況下,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對臨時安全管理證書的有效期展期6個月。 航運公司應當在臨時符合證明、臨時安全管理證書有效期屆滿前2個月申請初次審核。 第二十五條 航運公司應當在符合證明、安全管理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申請換證審核;通過審核的,簽發新的符合證明、安全管理證書。新簽發的符合證明或者安全管理證書自原證書的屆滿之日起算,有效期為5年?!? 6.《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第13、14條:“13 發證和定期審核 13.1 船舶應當由已取得與該船相關的“符合證明”或符合14.1條要求的“臨時符合證明”的公司營運。 13.2 對于符合本規則要求的公司,主管機關將簽發有效期不超過5年的“符合證明”。該證明作為公司符合本規則要求的證據。 13.3“符合證明”只對適用的船舶種類有效。船舶種類以初次審核確定的為準?!胺献C明”新增船種,必須通過審核并證實公司的管理能力滿足本規則關于該船種的要求。 13.4 “符合證明”的有效性服從于由主管機關在周年日前、后三個月內進行的年度審核。 13.5 如果公司沒有申請13.4條所要求的年度審核,或者有客觀證據表明存在重大不符合規定情況的,主管機關將收回“符合證明”。 13.5.1 如果收回“符合證明”,所有相關的“安全管理證書”或“臨時安 全管理證書”也應收回。 13.6 船上應當保存一份“符合證明”副本,以便船長在接受主管機關查驗時出示。 13.7 經審核,船上的管理及操作符合經認可的公司安全管理體系要求的,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將向船舶簽發有效期不超過5年的“安全管理證書”。該證書作為船舶符合本規則有關要求的證據。 13.8 “安全管理證書”的有效性服從于由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進行的至少一次的中間審核。如果只進行一次中間審核,且“安全管理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中間審核須在證書的第二和第三個周年日之間進行。 13.9 除了13.5.1條的要求之外,如果公司沒有申請13.8條所要求的中間審核,或者有客觀證據表明存在重大不符合規定情況的,主管機關將收回“安全管理證書”。 13.10 公司應當在“符合證明”或“安全管理證書” 有效期屆滿前申請換證審核。當換證審核在所持“符合證明”或“安全管理證書”有效期屆滿之前三個月內完成時,新簽發的“符合證明”或“安全管理證書”自完成換證審核之日起有效,且有效期自原證書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不超過5年。 13.11 當換證審核在所持“符合證明”或“安全管理證書” 有效期屆滿之日三個月前完成時,新簽發的“符合證明”或“安全管理證書”自完成換證審核之日起有效,且有效期自完成換證審核之日起不超過5年。 14 臨時發證 14.1 新成立的公司或對“符合證明”增加船種的公司,主管機關在審核公司安全管理體系滿足本規則1.2.3條目標要求后,向其簽發有效期不超過12個月的“臨時符合證明”,但該公司必須做出在“臨時符合證明”有效期內實施滿足本規則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體系的計劃?!芭R時符合證明”的一份副本應當保存在船上,以便船長在接受主管機關查驗時出示。 14.2 新造船舶交付使用或公司新承擔對某一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責任的,經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認可的機構審核確認滿足下述要求后,向船舶簽發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的“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14.2.1 “符合證明”或“臨時符合證明”覆蓋了該船種; 14.2.2 公司以向船舶提供了安全管理體系文件及相關信息; 14.2.3 公司已做好三個月內對該船實施內部審核的計劃; 14.2.4 高級船員熟悉安全管理體系及其實施的計劃安排; 14.2.5 標明為重要的指令已在開航前下達。 14.3 特殊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對“臨時安全管理證書”的有效期做出不超過6個月的展期?!? 7.《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規則》(海安全[2015]120號) 8. 《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程序》(海安全[2016]62號) 9.《關于〈國內安全管理規則〉對第二批船舶生效的通知》(交海發[2003]220號) 10.《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對第三批船舶生效的通知》(交海發[2005]635號) 11.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對第四批船舶生效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公告第83號) 12. 《船舶審核管理補充規定》(海安全[2003]2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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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受理審核發證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 |
辦理時限: | 受理審核發證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 |
辦理條件: |
1、公司提出審核申請的時間應在符合證明“周年日”的前3個月內;
2、上次審核以來安全管理體系的修改情況說明能夠全面反映公司體系的變化情況,包括體系文件修改情況、組織機構及崗位職責的變化情況、體系內船舶的變化情況、主要管理人員的變化情況等; 3、公司提供的其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性評價報告”應能夠反映自上次審核以來安全管理體系在船岸運行的情況。 |
辦理形式: | 網上申報或窗口受理 |
辦理程序: | (一)受理 1、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受理專用章的《海事業務受理通知書》,對資料完備性等情況有疑義的,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受理專用章的《海事業務申請材料收存單》,收存情況要進行登記并及時處理,5個工作日內未作答復的,視為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機構職權范圍的,受理人應當及時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受理專用章的《海事業務不予受理通知書》。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受理人應當告知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應當當場或5個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受理專用章的《海事業務補正通知書》。 5、申請人應提供相關復印件各1份,并在復印件上署名及簽注日期,受理人經審查與原件一致,將原件退回申請人。 (二)辦理與告知 1、審批同意年度簽注的,受理人將加蓋審核發證機構印章的《符合證明年度簽注》發放給申請人。 2、審批不同意年度簽注的,受理人將加蓋審核發證機構印章的《海事行政許可撤銷決定書》發放給申請人。 |
申請材料: | 《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申請表》(電子版1份) |
申請表格: | |
樣表及填表說明 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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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 不收費 |
收費依據: | 不收費 |
辦理機構: | 廈門海事局 |
辦理地點: | 福建海事局政務中心:福州市臺江區工業路51號1號樓2層,廈門海事局政務中心:廈門市海滄區海滄大道19;福州海事局政務中心:福州市馬尾區儒江西路50號大德廣場A座9層;寧德海事局政務中心:寧德市蕉城南路121號;莆田海事局政務中心:莆田城廂區霞林街道永樂路128號;泉州海事局政務中心:泉州晉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廈;漳州海事局政務中心:漳州招商局開發區招商大道77號;平潭海事局政務中心:平潭綜合實驗區金井大道東段26號 |
咨詢電話: | 0591-83271385 |
辦公時間: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節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