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許可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法律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條 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岸,應當依法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許可并接受海事管理機構及其他口岸查驗機構的監督檢查。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P> 2.《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以下簡稱港務監督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以下簡稱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是負責對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實施檢查的機關(以下統稱檢查機關)。 第五條 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進出口岸手續。除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檢查機關不登船檢查。 船方或其代理人辦理船舶進出口岸手續時,應當按照檢查機關的有關規定準確填寫報表,并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第六條 船方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船舶預計抵達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駛離上一口岸時),填寫《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申請書》,報請抵達口岸的港務監督機構審批。 擬進入長江水域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船舶預計經上海港區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駛離上一口岸時),填寫《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申請書》,報請抵達口岸的港務監督機構審批。 第七條 船方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船舶預計抵達口岸24小時前(航程不足24小時的,在駛離上一口岸時),將抵達時間、停泊地點、靠泊移泊計劃及船員、旅客的有關情況報告檢查機關。 第八條 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抵達口岸前未辦妥進口岸手續的,須在船舶抵達口岸24小時內到檢查機關辦理進口岸手續。 船舶在口岸停泊時間不足24小時的,經檢查機關同意,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辦理進口岸手續時,可以同時辦理出口岸手續。 3.《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國籍船舶管理規則》(1979年8月25日國務院批準)第三條 船長或船舶所有人應在船舶預定到達港口一星期之前,通過外輪代理公司填具規定的表報,向港務監督辦理進口申請批準手續,并在到達港口之前二十四 小時(航程不足二十四小時的,在駛離前一港口時),將預計到港時間,前、后吃水等情況通過外輪代理公司向港務監督報告。如預計到港時間有變化,應隨時報告。船舶 在航行途中,因遇險、發生故障、船員或旅客患急病等特殊情況,需臨時進港或返航,應事先向港務監督報告。 第五條 船舶抵港后,應即呈報進口報告書及其它有關表報,同時交驗船舶證書及有關文書,并接受檢查。船舶出港前,應呈報出口報告書及其它有關表報,經檢查發給出口許可證后,才可出口。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26號)第九條 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岸審批的條件: (一)船舶具有齊備、有效的證書、文書與資料;(二)船舶配員符合最低安全配員的要求,船員具備適任資格; (三)船舶擬進入水域為對國際航行船舶開放水域,??康拇a頭、泊位、港外裝卸點滿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四)載運貨物的船舶所載貨物沒有國家禁止入境的貨物或者物品;載運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按規定已辦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進港審批;(五)核動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 5.《關于實施<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港監字[1995]133號)附件二 一、外國籍船舶辦理進出口岸手續,應通過其船舶代理人向港務監督機構申請辦理。 中國籍航行國際航線的船舶辦理進出口手續,應由船方或通過其船舶代理人向港務監督機構申請辦理。 船方應委托經交通部批準并具有相應代理權的船舶代理人辦理船舶進出口岸手續。 二、船方或其代理人應按照《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時限填寫《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申請書》,報請向抵達口岸港務監督申請審批船舶進人口岸。未經批準,船舶不得進入口岸。 五、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辦理進口岸手續時,應向港務監督機構準確填報并提供下列報表、證件及資料各一份: (一)船舶進口岸報告書(綜合報告);(二)船舶概況報告單;(三)船員名單;(四)旅客名單(無旅客免);(五)貨物申報單;(六)上一港出口許可證;(七)港務監督機構管理需要的其他單證。 十一、定航線、定船員并在24小時內往返一個或者一個以上航次的船舶需辦理定期進口岸手續的,船方或其代理人應在2個工作日前,向港務監督機構填交《船舶定期進出口岸申請書》(格式附后),并應填報和提供下列報表、證件及資料。
(一)船舶進口岸報告書(綜合報告);(二)船舶概況報告單;(三)船員名單;(四)上一航期(航次)定航線船舶載客載貨報告單(格式附后);(五)對方港口出港許可證;(六)港務監督機構管理需要的其他單證。 |
法定期限: | 5個工作日 |
辦理時限: | 5個工作日 |
辦理條件: | (一)船舶具有齊備、有效的證書、文書與資料; (二)船舶配員符合最低安全配員的要求,船員具備適任資格; (三)船舶擬進入水域為對國際航行船舶開放水域,??康拇a頭、泊位、港外裝卸點滿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四)載運貨物的船舶所載貨物沒有國家禁止入境的貨物或者物品;載運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按規定已辦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進港審批; (五)核動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 |
辦理形式: | 網上申報或窗口受理 |
辦理程序: | (1)受理 (2)當場作出許可決定
(3)頒發許可證件 |
申請材料: | 《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申請書》(一式五份)(適用于船舶進口岸審批) |
申請表格: | |
樣表及填表說明 下載: |
|
收費標準: | 不收費 |
收費依據: | 不收費 |
辦理機構: | 廈門海事局 |
辦理地點: | 各分支局所屬海事處或辦事處(廈門海事局:東渡海事處,海滄海事處,鷺江海事處,同安海事處;寧德海事局:三都澳海事處,白馬港海事處,賽岐海事處,霞浦海事處,福鼎海事處;福州海事局:馬江海事處 ,臺江海事處 ,福清海事處 ,長樂海事處 ,連江海事處 ,羅源海事處;莆田海事局:秀嶼港海事處,湄洲島海事處,南日海事處、三江口海事處;泉州海事局:泉港海事處,晉江海事處,南安海事處,石獅海事處,豐澤海事處;漳州海事局:東山海事處,龍海海事處),平潭海事局政務中心:平潭綜合實驗區金井大道東段26號。具體地址見本網站“組織機構”中的"分支機構"。 |
咨詢電話: | 0591-83838897 |
辦公時間: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節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