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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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域施工作業許可
            事項名稱: 海域施工作業許可
            事項類別: 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進行施工作業,應當經海事管理機構許可,并核定相應安全作業區。取得海上施工作業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施工作業的單位、人員、船舶、設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作業的要求;

            (二)有施工作業方案;

            (三)有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要求的保障措施、應急預案和責任制度。

            從事施工作業的船舶應當在核定的安全作業區內作業,并落實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其他無關船舶、海上設施不得進入安全作業區。

            在港口水域內進行采掘、爆破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作業,適用港口管理的法律規定。

            第一百零五條  船舶、海上設施未經許可從事海上施工作業,或者未按照許可要求、超出核定的安全作業區進行作業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違法船舶、海上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暫扣船員適任證書六個月至十二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施工作業,是指勘探、采掘、爆破,構筑、維修、拆除水上水下構筑物或者設施,航道建設、疏浚(航道養護疏浚除外)作業,打撈沉船沉物。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作業和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24號)

            第五條? 在管轄海域內進行下列施工作業,應當經海事管理機構許可,并核定相應安全作業區:

            (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構筑、維修、拆除水上水下構筑物或者設施;

            (三)航道建設、疏浚(航道養護疏浚除外)作業;

            (四)打撈沉船沉物。

            第七條  在管轄水域內從事需經許可的水上水下作業或者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水上水下作業或者活動的單位、人員、船舶、海上設施或者內河浮動設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業的要求; 

            (二)已制定水上水下作業或者活動方案; 

            (三)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環境要求的保障措施、應急預案和責任制度。

            第八條  在管轄水域內從事需經許可的水上水下作業或者活動,建設單位、主辦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地或者活動地的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經辦人相關證明材料; 

            (三)作業或者活動方案,包括基本概況、進度安排、施工作業圖紙、活動方式,可能影響的水域范圍,參與的船舶、海上設施或者內河浮動設施及其人員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還應當包括與作業或者活動有關的許可信息; 

            (四)作業或者活動保障措施方案、應急預案和責任制度文本。

            第十條  水上水下作業或者活動水域涉及兩個以上海事管理機構的,許可證的申請應當向其共同的上一級海事管理機構或者共同的上一級海事管理機構指定的海事管理機構提出。 

            第十一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頒發水上水下作業或者活動許可證。 

            對通航安全可能構成重大影響的水上水下作業或者活動,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許可前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評審。

            法定期限: 15個工作日(依法進行專家技術評審另需時間不計算在該時限)。
            辦理時限: 15個工作日
            辦理條件:

            1.施工作業的單位、人員、船舶、設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作業的要求;

            2.有施工作業方案;

            3.有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要求的保障措施、應急預案和責任制度。

            辦理形式: 窗口辦理、網上辦理、快遞申請
            辦理程序:

            (一)受理

            1、建設單位、主辦單位、施工單位或其代理人向分支局提出申請。

            1、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審核。

            2、對依法不需要申請或不屬于本機構職權范圍,受理人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不需要申請或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受理人應當告知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并簽字。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應當當場或5個工作日(收存材料的)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印章的《海事業務補正通知書》。

            (二)辦理與告知

            1、審核同意后,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上水下作業和活動許可證》送達申請人或通知申請人領取。

            2、審核不同意的,將《不予海事行政審批決定書》送達申請人或通知申請人領取。

            申請材料:
            申請表格:
            樣表及填表說明
            下載:
            收費標準: 不收費
            收費依據: 不收費
            辦理機構:
            廈門海事局 
            泉州海事局 
            莆田海事局 
            福州海事局 
            寧德海事局 
            漳州海事局 
            平潭海事局 
            辦理地點: 廈門海事局政務中心:廈門市海滄區海滄大道19號;漳州海事局政務中心:漳州招商局開發區招商大道77號;泉州海事局政務中心:泉州晉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廈;莆田海事局政務中心:莆田城廂區霞林街道永樂路128號;平潭海事局政務中心:平潭綜合實驗區金井大道東段26號;福州海事局政務中心:福州市馬尾區儒江西路50號大德廣場A座9層;寧德海事局政務中心:寧德市蕉城南路121號
            咨詢電話: 059183838865
            辦公時間: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節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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