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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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事聲明簽注
            事項名稱: 海事聲明簽注
            事項類別: 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 一、《船舶海事聲明簽注服務管理規定》(海安全〔2016〕81號)

            第一條 為促進航運業健康發展,規范海事聲明簽注服務工作,便利和服務當事人,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申辦海事聲明的簽注服務工作。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海事聲明簽注的主管機關。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海事聲明的簽注工作。第四條 船舶申辦海事聲明簽注時,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符合要求的海事聲明予以簽注。第五條 本規定中有關用語的含義:(一)“海事聲明”是指在船舶遭遇惡劣天氣或意外事件引起或者可能引起的船舶、貨物損壞、環境損害、人員傷亡等情況,以及船舶發生其他意外情況,船方在抵港后向海事管理機構遞交的聲明;(二)“海事聲明簽注”是指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事船舶申請辦理海事聲明簽注時,對海事聲明的內容進行書面審查,簽注“準予備查”以表明船方向海事管理機構申報過有關海事聲明事項的行為;(三)“延伸海事聲明”是指在獲得海事聲明簽注后7日內,船方遞交的更為具體、詳細的補充聲明。第六條 海事管理機構受理海事聲明簽注申請應滿足以下要求:(一)船舶應在事發后抵達第一港24小時內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遞交海事聲明;船舶抵港前已發生或可能引起貨艙貨物受到損害的,應在開艙前向海事管理機構遞交海事聲明材料。(二)海事聲明簽注申請人(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為船長,但可由其他相關人員代為提交。在提交申請時,提交人應出示證明其身份的身份證件(海員證等國家規定的證件,下同)原件校驗。(三)海事聲明文書可一式多份。(四)船舶遞交海事聲明時,應當隨文附送一份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包括船長證書、船舶國籍(或登記)證書、船員名單、天氣報告(如相關)及其他相關材料,以證明申報的內容。(五)申請人必須在海事聲明上簽字和加蓋船章,并應有不少于兩名見證人的簽字及其身份證件的復印件。(六)海事聲明應當使用中文或中英文對照。如船長死亡或關鍵材料損毀造成無法按上述規定送交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注明相關情況。第七條 海事聲明主要內容應當包括:(一)船舶基本概況:船舶名稱、國籍、船籍港、船舶識別號或IMO編號、所有人、經營人和管理人(如有)名稱;(二)船舶裝載貨物情況:出發港和目的港、客貨情況;(三)海事聲明事項相關的情況:時間、地點、氣象、海況、事件主要過程、所采取的措施及損壞或可能損壞等。第八條 海事聲明提出后,申請人可以在7日內遞交更為具體、詳細的延伸海事聲明。海事聲明受理后再次發生非本次海事聲明簽注的意外情況,應當重新遞交海事聲明申請。第九條 申請人對遞交的海事聲明及所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 海事管理機構收到海事聲明及所附材料后,僅做書面審查。符合要求的,當場應給予加蓋“準予備查”章和編寫流水號。如發現材料和信息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其補充的材料和信息,并受理其更新材料和信息后的申請。第十一條 海事管理機構批注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必要時可附英文。第十二條 存在下述情況,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拒簽海事聲明,并告知申請人:(一)違反國家法律和法規;(二)遞交材料存在弄虛作假。第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留存一份簽注的海事聲明文書和其證明材料,并建立相應臺賬,其他簽注的海事聲明應當交還申請人。第十四條 海事管理機構的海事聲明簽注工作不影響相關方對船舶申請的海事聲明事項進行調查。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解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日發布的《船舶海事簽證辦法》(港監字〔1995〕230號)同時廢止。

            二、《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條:船舶、海上設施在海上遭遇惡劣天氣、海況以及意外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需要說明并記錄時間、海域以及所采取的應對措施等具體情況的,可以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海事聲明簽注。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依照規定提供簽注服務。

            法定期限: 當場辦理
            辦理時限: 當場辦理
            辦理條件: 1、海事聲明應在船舶抵第一到達港二十四小時內遞交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在港停留不足24小時的,應在船舶抵港后立即遞交;
            2、船舶抵港前已發生或可能發生船舶或貨物損害的,必須在開艙卸貨前書面報告海事管理機構;
            3、申報文書必須使用中文或英文(可一式多份);
            4、船長必須在其所申報文書和附件上簽字和加蓋船章,并應有不少于兩個見證人的簽字。
            辦理形式: 窗口受理
            辦理程序: 申請人持申請材料至各分支海事局、被授權海事處進行辦理。符合條件的,予以辦理簽證;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海事簽證決定書》。
            申請材料:
            有關的船舶法定文書的摘錄或其復印件1份,如國籍證書(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航海日志、輪機日志、車鐘記錄、海圖等,船方提供的復印件必須經船長簽注蓋章
            海事聲明或延伸海事聲明或海事報告或與船舶有關的海事文書原件1份
            委托證明原件1份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海員證、身份證等能證明其身份的證件)及其復印件(委托時)1份
            船方提供的復印件必須經船長簽字蓋章。如船長死亡或關鍵材料損毀造成無法按上述規定送交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注明相關情況。
            申請表格:
            樣表及填表說明
            下載:
            收費標準: 不收費
            收費依據: 不收費
            辦理機構:
            廈門海事局 
            泉州海事局 
            莆田海事局 
            福州海事局 
            寧德海事局 
            漳州海事局 
            平潭海事局 
            辦理地點: 廈門海事局政務中心:廈門市海滄區海滄大道19號;漳州海事局政務中心:漳州招商局開發區招商大道77號;泉州海事局政務中心:泉州晉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廈;莆田海事局政務中心:莆田城廂區霞林街道永樂路128號;平潭海事局政務中心:平潭綜合實驗區金井大道東段26號;福州海事局政務中心:福州市馬尾區儒江西路50號大德廣場A座9層;寧德海事局政務中心:寧德市蕉城南路121號
            咨詢電話: 059183838857
            辦公時間: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節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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