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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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事海員外派業務審批
            事項名稱: 從事海員外派業務審批
            事項類別: 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

            1.《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外派海員類(不含漁業船員)對外勞務合作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以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9號)

            第五條  從事海員外派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企業法人條件;

            (二)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600萬元人民幣;

            (三)有3名以上熟悉海員外派業務的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沒有故意犯罪記錄。

            第六條 申請從事海員外派的機構,應當提交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機構申請從事海員外派,應當向其工商注冊地的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提出,工商注冊地沒有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指定的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提出。

            第十四條 海員外派機構應當于每年的2月1日前向所在轄區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進行年審,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審申請文書;

            (二)年審報告書,包含海員外派機構資質條件符合情況、各項制度有效運行以及本規定執行情況。

            3.《關于印發<海員外派機構資質管理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海船員〔2011〕344號)十、關于申請從事海員外派的申請材料要求。(具體要求內容多,詳見樣表及填表說明)

            法定期限: 20個工作日
            辦理時限: 15個工作日
            辦理條件:

            從事海員外派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企業法人條件;

            (二)實繳貨幣資本不低于600萬元人民幣;

            (三)有3名以上熟悉海員外派業務的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沒有故意犯罪記錄。

            辦理形式: 窗口辦理、網上辦理
            辦理程序: 1.受理;2.審查;3.作出許可決定;4.對外公布。
            申請材料:
            1.從事海員外派業務審批(首次申請):
            (1)從事海員外派活動的申請文書(包括“從事海員外派活動的申請書” 和《海員外派機構資質申請表》)原件1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出示原件,留存復印件)
            (3)內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原件1份;
            (4)3名以上熟悉海員外派業務的管理人員材料原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沒有故意犯罪記錄證明材料原件1份;
            (6)委托證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托辦理時)。
            2.從事海員外派業務審批(有效期限屆滿申請延續):
            (1)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延續申請(《海員外派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延續申請書”)原件1份;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出示原件,留存復印件)
            (3)內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原件1份;
            (4)3名以上熟悉海員外派業務的管理人員材料原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沒有故意犯罪記錄證明材料原件1份;
            (6)委托證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托辦理時)。
            4.從事海員外派業務審批(申請注銷):
            (1)《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注銷申請表原件1份;
            (2) 主管部門出具的法人依法終止相關證明文件(出示原件,留存復印件;如需);
            (3) 資質證書被依法撤銷或者吊銷的決定書復印件(如需);
            (4) 《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同時出具原件;
            (5) 委托證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托時)。
            5.申請年審: (一)年審申請文書; (二)年審報告書,包含海員外派機構資質條件符合情況、各項制度有效運行以及本規定執行情況。
            3.從事海員外派業務審批(申請變更):
            (1)《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變更申請表原件1份;
            (2) 最新的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出示原件,留存復印件);
            (3)新的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固定場所租賃證明復印件1份(僅適用于固定辦公場所變更);
            (4)委托證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1份(委托辦理時)。
            申請表格:
            樣表及填表說明
            下載:
            收費標準: 不收費。
            收費依據: 不收費。
            辦理機構:
            廈門海事局 
            泉州海事局 
            莆田海事局 
            福州海事局 
            寧德海事局 
            漳州海事局 
            平潭海事局 
            辦理地點: 廈門海事局:廈門市海滄區海滄大道19;漳州海事局:漳州招商局開發區招商大道77號;泉州海事局:泉州晉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廈;莆田海事局:莆田城廂區霞林街道永樂路128號;平潭海事局:平潭綜合實驗區金井大道東段26號;福州海事局:福州市馬尾區儒江西路50號大德廣場A座9層;寧德海事局:寧德市蕉城南路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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