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海員外派業務審批
事項名稱: | 從事海員外派業務審批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法律依據: |
1.《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外派海員類(不含漁業船員)對外勞務合作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以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9號) 第五條 從事海員外派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企業法人條件; (二)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600萬元人民幣; (三)有3名以上熟悉海員外派業務的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沒有故意犯罪記錄。 第六條 申請從事海員外派的機構,應當提交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七條 機構申請從事海員外派,應當向其工商注冊地的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提出,工商注冊地沒有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指定的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提出。 第十四條 海員外派機構應當于每年的2月1日前向所在轄區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進行年審,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審申請文書; (二)年審報告書,包含海員外派機構資質條件符合情況、各項制度有效運行以及本規定執行情況。
3.《關于印發<海員外派機構資質管理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海船員〔2011〕344號)十、關于申請從事海員外派的申請材料要求。(具體要求內容多,詳見樣表及填表說明) |
法定期限: | 20個工作日 |
辦理時限: | 15個工作日 |
辦理條件: | 從事海員外派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企業法人條件; (二)實繳貨幣資本不低于600萬元人民幣; (三)有3名以上熟悉海員外派業務的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沒有故意犯罪記錄。 |
辦理形式: | 窗口辦理、網上辦理 |
辦理程序: | 1.受理;2.審查;3.作出許可決定;4.對外公布。 |
申請材料: | 1.從事海員外派業務審批(首次申請): |
申請表格: | |
樣表及填表說明 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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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 不收費。 |
收費依據: | 不收費。 |
辦理機構: | 廈門海事局 |
辦理地點: | 廈門海事局:廈門市海滄區海滄大道19;漳州海事局:漳州招商局開發區招商大道77號;泉州海事局:泉州晉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廈;莆田海事局:莆田城廂區霞林街道永樂路128號;平潭海事局:平潭綜合實驗區金井大道東段26號;福州海事局:福州市馬尾區儒江西路50號大德廣場A座9層;寧德海事局:寧德市蕉城南路121號。 |
咨詢電話: | 0591-83836987 |
辦公時間: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節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