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殘骸清除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簽發 |
事項類別: | 其他行政行為 |
法律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法》第九條 中國籍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設置的海上設施、船運集裝箱,以及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確定的關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設備、部件和材料,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取得相應證書、文書。證書、文書的清單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制定并公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于發布海船應持證書、文書清單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公告2021年第5號)全文。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于簽發<殘骸清除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有關事宜的通知》(海通航〔2017〕11號)全文。 (4)《交通運輸部關于授權簽發檢查<殘骸清除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的通知》(交海發〔2017〕8號)《2007年內羅畢國際船舶殘骸清除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已于2015年4月14日生效。我國已于2016年11月11日向國際海事組織遞交了《公約》加入書,《公約》將于2017年2月11日對我國生效。為有效履行《公約》,經研究,決定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總體負責《殘骸清除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以下簡稱《證書》)的簽發和檢查管理工作,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具體承擔《證書》簽發和監督檢查的工作?!蹲C書》的簽發和檢查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另行制定。請各有關單位按照《公約》要求,及時申請辦理《證書》。
(5)《2007年內羅畢國際船舶殘骸清除公約》第十二條。 |
法定期限: | 7個工作日 |
辦理時限: | 7個工作日 |
辦理條件: | (1)300總噸及以上本船籍港船舶; (2)已向保險公司、互助性保賠機構或金融機構投保船舶殘骸清除責任保險或有其他財務保證; (3)已辦理國籍證書且國籍證書在有效期內。 |
辦理形式: | 窗口辦理、網上辦理 |
辦理程序: | (一)受理。由申請人向船籍港所在地分支局政務中心提出申請。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予以受理。 (二)審核。審核人堆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后,簽注審核意見,將相關材料提交簽發人。 (三)簽發。 (四)發證。 同意簽發的,由證書制作人制作《殘骸清除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正本及副本,加蓋公章,正副本加蓋騎縫章。不同意核發的,由受理人制作《不予海事行政審批決定書》。 |
申請材料: | 《殘骸清除責任保險或其他財務保證證書申請書》原件1份 |
申請表格: | |
樣表及填表說明 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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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 不收費 |
收費依據: | 不收費 |
辦理機構: | 廈門海事局 |
辦理地點: | 廈門海事局政務中心:廈門市海滄區海滄大道19號;福州海事局政務中心:福州市馬尾區儒江西路50號大德廣場A座9層;寧德海事局政務中心:寧德市蕉城南路121號;莆田海事局政務中心:莆田城廂區霞林街道永樂路128號;泉州海事局政務中心:泉州晉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廈;漳州海事局政務中心:漳州招商局開發區招商大道77號;平潭海事局政務中心:平潭綜合實驗區金井大道東段26號 |
咨詢電話: | 059183838808 |
辦公時間: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節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