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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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制式無線電臺識別碼審批
            事項名稱: 船舶制式無線電臺識別碼審批
            事項類別: 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無線電通信設施的合理布局和有效覆蓋,規劃本系統(行業)海上無線電臺(站)的建設布局和臺址,核發船舶制式無線電臺執照及電臺識別碼。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本系統(行業)的海上無線電監測系統建設并對其無線電信號實施監測,會同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維護海上無線電波秩序。

            (2)《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

            第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下,負責本系統(行業)的無線電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國務院規定的部門職權,管理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分配給本系統(行業)使用的航空、水上無線電專用頻率,規劃本系統(行業) 無線電臺(站)的建設布局和臺址,核發制式無線電臺執照及無線電臺識別碼。

            第三十一條  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無線電臺執照,需要使用無線電臺識別碼的,同時核發無線電臺識別碼;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無線電臺(站)需要變更、增加無線電臺識別碼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核發。

            第三十六條  船舶、航空器、鐵路機車(含動車組列車,下同)設置、使用制式無線電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頒發無線電臺執照;需要使 用無線電臺識別碼的,同時核發無線電臺識別碼。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將制式無線電臺執照及無線電臺識別碼的核發情況定期通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

            船舶、航空器、鐵路機車設置、使用非制式無線電臺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  無線電臺(站)應當按照無線電臺執照規定的許可事項和條件設置、使用;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無線電臺(站)終止使用的,應當及時向作出許可決定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交回無線電臺執照,拆除無線電臺(站)及天線等附屬設備。

            (3)《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調整水上無線電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公告2019年第7號)

            全文

            (4)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印發水上無線電管理規范指南的通知(海通航函〔2019〕621號)

            全文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
            辦理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
            辦理條件:

            (一)申請水上移動業務標識MMSI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無線電設備及配備符合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且應當至少具備下列設備之一:

            1.衛星緊急無線電示位標(EPIRB)

            2.船舶自動識別系統的設備(AIS)

            3.具有數字選擇性呼叫的設備(DSC)

            4.窄帶直接印字電報(NBDP)等安全報警裝置

            (二)申請船舶呼號的指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應持有有效或同時申請辦理船舶無線電臺執照。

            船舶制式無線電臺識別碼審批(核發):

            1. 水上移動業務標識(MMSI)申請表原件1份;

            2. 所有權/光租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1份(適用于未在海事管理機構登記船舶);

            3. 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船舶所有人為自然人時適用);

            4. 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1份(適用時);

            5. 無線電設備配備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1份;

            6. 船舶營業運輸證或等效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僅適用于港澳航行內河船舶)。

            船舶制式無線電臺識別碼審批(變更/補發):

            1. 水上移動業務標識(MMSI)申請表原件1份;

            2. 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船舶所有人為自然人時適用);

            3. 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1份(適用時);

            4. 無線電設備配備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1份(適用于無線電設備變更);

            5. 補發情況說明原件1份(適用于執照遺失、污損)。

            船舶制式無線電臺識別碼審批(注銷):

            1.水上移動業務標識碼注銷申請函原件1份;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船舶所有人為自然人時適用);

            3.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1份(適用時)。

            船舶呼號核發

            船舶呼號核發與船舶制式無線電臺執照核發同步辦理,在船舶水上無線電行政許可申請表中勾選呼號核發欄,無需提交其他材料。

            船舶呼號注銷

            船舶呼號隨標識碼注銷一并進行,無需單獨申辦。

            辦理形式: 網上申報或窗口受理
            辦理程序:

            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節:

            1. 受理

            2. 審查

            3. 作出許可決定

            4. 頒發許可證件

            ????申請人提出申請,提交材料,資料齊全并符合要求的,決定受理。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補交修改資料。逾期未補全或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限期內資料補全并符合要求的,決定受理。決定許可經批準后作出,不予許可的,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復議或訴訟權利。予以許可的作出準予許可決定。1.網上辦理方式:在“中國海事綜合服務平臺”(csp.msa.gov.cn)注冊并登錄后,選擇“行政綜合”→“權限申請”→“船舶登記系統(無線電業務)”→申請“無線電外網業務申請角色”權限,受理機構選擇詳見“(三)注意事項第1款”。待管理員審批通過后,重新登錄系統,點擊菜單“行政綜合”→“船舶登記系統”進入申請界面,根據首頁上的系統操作手冊填寫申請信息。2.紙質材料辦理方式:紙質材料辦理請到各分支局政務中心遞交紙質材料辦理。
            申請材料:
            申請表格:
            樣表及填表說明
            下載:
            收費標準: 審批項不收費,頻占費暫不收取
            收費依據: 審批項不收費,頻占費暫不收取。
            辦理機構:
            福州海事局 
            寧德海事局 
            莆田海事局 
            泉州海事局 
            平潭海事局 
            漳州海事局 
            廈門海事局 
            辦理地點: 廈門海事局政務中心:廈門市海滄區海滄大道19;福州海事局政務中心:福州市馬尾區儒江西路50號大德廣場A座9層;寧德海事局政務中心:寧德市蕉城南路121號;莆田海事局政務中心:莆田城廂區霞林街道永樂路128號;泉州海事局政務中心:泉州晉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廈;漳州海事局政務中心:漳州招商局開發區招商大道77號;平潭海事局政務中心:平潭綜合實驗區金井大道東段26號
            咨詢電話: 0591-83836305
            辦公時間: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節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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