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非對外開放水域許可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法律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條 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岸,應當依法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許可并接受海事管理機構及其他口岸查驗機構的監督檢查。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非對外開放水域,應當依照國務院關于船舶進出口岸的規定取得許可。 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口、港外裝卸站,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的航次計劃、適航狀態、船員配備和客貨載運等情況。 2.《國務院關于口岸開放的若干規定》(國發〔1985〕113號)第八條:臨時進出我國非開放區域的審批權限: (一)臨時從我國非開放的港口或沿海水域進出的中、外國籍船舶,由交通部審批,并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備案。報批前應征得軍事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以及有關檢查檢驗單位的同意,并安排好檢查檢驗工作。 (二)臨時從我國非開放機場起降的中、外國籍民用飛機,由中國民用航空局征得軍事主管部門同意后審批,非民用飛機由軍事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備案。報批前應征得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檢查檢驗部門的同意,并安排好檢查檢驗工作。 (三)臨時從我國非開放的陸地邊界區域進出境的中、外國籍車輛和人員,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報批前應征得當地省軍區和公安部門的同意,并安排好檢查檢驗工作。。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第八條 船方或其代理人辦理船舶進出口岸手續時,應當按照檢查機關的有關規定準確填寫報表,并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4.《海關總署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質檢總局關于印發〈非口岸區域和限制性口岸臨時開放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署岸函〔2017〕277號) 第三條 港口、水域、機場、陸路邊境臨時開放和限制性水運口岸、航空口岸、陸路邊境口岸臨時突破限制性條件的審批、運行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具備基本查驗設施和查驗人員,滿足安全生產要求,存在如下需求,可申請臨時開放: (一)救災、朝覲等特殊需求。 (二)外事、經貿、會議等大型國際性活動需要。 (三)列入國家口岸發展五年規劃的民用機場試運行和急需物資出入港口、水域需要。 (四)國務院已批準對外開放、查驗設施基本建成但尚未通過口岸驗收的。 (五)國家外交需要或鄰國通過外交渠道提出的需求。 (六)具有重大影響的人員、交通運輸工具、物資出入境需要。 (七)跨境基礎設施建設期間人員、交通運輸工具和物資出入境需要。 (八)其他需臨時開放的特定情形。 第六條 首次申請臨時開放的材料至少包括以下要素: (一)申請臨時開放的必要性說明或可研性報告。 (二)所在地直屬口岸查驗機構意見。 (三)基礎設施建設情況及生產經營許可資質情況。 (四)查驗設施(或臨時查驗設施)建設情況。 (五)臨時開放所需查驗人員配置情況。 (六)申請臨時開放的期限。 (七)港口安全作業、防污染和保安條件。 (八)臨時開放區域劃定情況。 第七條 申請延長臨時開放期限的材料應包括如下要素: (一)延長臨時開放期限的必要性。 (二)前次臨時開放運行情況的說明。 (三)所在地直屬查驗機構意見。 (四)延長臨時開放的期限。 第八條 臨時開放所需查驗設施要求如下: (一)第五條所列臨時開放情形中,人員、交通運輸工具、貨物、物品臨時出入境行為屬于一次性或短期的,應保障臨時性的查驗場地、執法備勤條件、通勤條件以及必要的生活設施;臨時出入境行為超過3個月的,應保障相對固定的查驗場地、執法備勤條件、通勤條件及相應的生活設施。 (二)第五條第(三)、(四)兩項所列情形,需按照《國家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標準》配備相應設施。 第十一條 港口、水域臨時開放,或限制性水運口岸臨時突破限制性條件,由所在?。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門或直屬海事機構商直屬口岸查驗機構同意后,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延長臨時開放或延長臨時突破限制性條件期限的,參照上述條款執行。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征得國家口岸管理部門、公安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和中央軍委機關有關部門同意后,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復執行。
第十二條 搶險救災、緊急公務等應急情形的臨時開放應簡化辦理程序,?。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后,由國家口岸管理部門或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商國務院相關部門和中央軍委機關有關部門辦理。 |
法定期限: | 30個工作日 |
辦理時限: | 30個工作日 |
辦理條件: | 一、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非對外開放水域許可(首次申請): (1)申請臨時開放的必要性說明或可研性報告(紙質版原件1份); (2)所在地直屬口岸查驗機構意見(紙質版原件1份); (3)基礎設施建設情況及生產經營許可資質情況(紙質版原件1份); (4)查驗設施(或臨時查驗設施)建設情況(紙質版原件1份); (5)臨時開放所需查驗人員配置情況(紙質版原件1份); (6)申請臨時開放的期限(紙質版原件1份); (7)港口安全作業、防污染和保安條件(紙質版原件1份); (8)臨時開放區域劃定情況(紙質版原件1份)。 二、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非對外開放水域許可(申請延長期限): (1)延長臨時開放期限的必要性; (2)前次臨時開放運行情況的說明; (3)所在地直屬查驗機構意見;
(4)延長臨時開放的期限。 |
辦理形式: | 快遞申請 |
辦理程序: | 1.收到申請后,按規定對申請文件及材料進行審查; 2.通過審查,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按規定向海關總署、國家移民管理局、軍委聯合參謀部征求意見; 3.收到海關總署、國家移民管理局、軍委聯合參謀部的意見后,如提出整改意見的,通知申請人及時整改;
4.征得海關總署、國家移民管理局、軍委聯合參謀部同意后,按程序擬定批復執行。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
申請材料: | 1.書面申請(說明進入非對外開放水域(港口)范圍及必要性)原件1份 |
申請表格: | |
樣表及填表說明 下載: |
無 |
收費標準: | 不收費 |
收費依據: | 不收費 |
辦理機構: | 交通運輸部 |
辦理地點: | 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11號 |
咨詢電話: | 010-65292872 |
辦公時間: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節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