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過駁作業計劃》簽注 |
事項類別: | 其他行政行為 |
法律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 “船舶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持有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在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時,應當如實記錄?!?/P>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并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以及有關作業單位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并報海事管理機構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船舶、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其他有關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并做好相應記錄?!?/P> 3.《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 “第五條 船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要求,取得并隨船攜帶相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證書、文書。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證書、文書目錄,并及時更新。
第六條 中國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證書、文書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或者其認可的機構簽發;外國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證書、文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要求?!?/P> 4.《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I第41條:”關于安全與環境保護的一般規定 1 任何從事過駁作業的油輪均須在不晚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進行的第一次年度、中期或換證檢驗時,隨船攜帶一份規定如何進行過駁作業的計劃(過駁作業計劃)。每艘油輪的過駁作業計劃須經主管機關批準。過駁作業計劃須用船上工作語言寫成。 2 過駁作業計劃的制定須考慮到本組織所確定的過駁作業最佳實用導則 中所包含的信息。如果經修訂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第IX章的要求適用于該油輪,過駁作業計劃可以合并到該章所要求的現行安全管理體系中。 3 受本章約束的并從事過駁作業的任何油輪須遵守其過駁作業計劃。 4 全面掌控過駁作業的人員須具備履行所有相關職責的資格,這些資格應考慮到本組織所確定的過駁作業最佳實用導則中的資格 。 5 過駁作業的記錄須在船上保留3年,并隨時可供本公約締約國檢查?!?。 |
法定期限: | 當場辦結 |
辦理時限: | 當場辦結 |
辦理條件: | 1.150總噸及以上從事海上油船間貨油過駁作業的本船籍港油船;
2.《過駁作業計劃》內容符合國際海事組織出版物《油污手冊》“第一節:預防”,以及國際航運公會和石油公司國際海事論壇的出版物《船到船過駁指南:石油》(2005年第四版)的有關要求。 |
辦理形式: | 窗口受理 |
辦理程序: |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過駁作業計劃》簽注申請后,應對申請是否屬本機構管轄范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審查,申請材料應包括: (1)船舶防污文書申請書; (2)過駁作業計劃(一式兩份); (3)(國際)防止油污證書復印件;
(4)委托證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托時)。 (二)辦理與告知 審核人將簽注意見的《過駁作業計劃》或《不予海事行政審批決定書》轉受理人送達申請人或通知申請人領取,受理人在《海事行政許可類辦理登記簿》登記。 |
申請材料: | |
申請表格: | |
樣表及填表說明 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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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 不收費 |
收費依據: | 不收費 |
辦理機構: | 廈門、漳州、泉州、莆田、平潭、福州、寧德海事局政務中心 |
辦理地點: | 廈門海事局政務中心:廈門市海滄區海滄大道19;漳州海事局政務中心:漳州招商局開發區招商大道77號;泉州海事局政務中心:泉州晉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廈;莆田海事局政務中心:莆田城廂區霞林街道永樂路128號;平潭海事局政務中心:平潭綜合實驗區金井大道東段26號;福州海事局政務中心:福州市馬尾區儒江西路50號大德廣場A座9層;寧德海事局政務中心:寧德市蕉城南路121號 |
咨詢電話: | 0591-83836932 |
辦公時間: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節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