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合規燃油不可獲得報告、不合規燃油信息報告、豁免或免責情形報告 |
事項類別: | 非行政許可 |
法律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和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三條?內河和江海直達船舶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普通柴油。遠洋船舶靠港后應當使用符合大氣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第六十四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在沿海海域劃定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進入排放控制區的船舶應當符合船舶相關排放要求?!?。 2.《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第14條和第18條:“第14條:硫氧化物(SOX)一般要求
1 船上使用的任何燃油的硫含量不應超過下述限值: .1 2012年1月1日以前,4.50% m/m; .2 在2012年1月1日及以后,3.50% m/m;以及 .3 在2020年1月1日及以后,0.50% m/m。 2 考慮到本組織制定的指南,對世界范圍內供船上使用的殘余燃油的平均硫含量應作監測。 排放控制區內的要求 3 就本條而言,排放控制區須包括: .1 附則I 第1.11.2 條定義的波羅的海區域和附則V 第5(1)(f)條定義的北海; .2 本附則附錄VII規定的坐標所描述的北美區域;和 .3 本組織按照本附則附錄III設定的標準和程序指定的任何其他海區,包括任何港區。 4 當船舶在排放控制區域航行時,船上使用的燃油的硫含量不應超過下述限值: .1 2010年7月1日以前,1.50% m/m; .2 在2010年7月1日及以后,1.00% m/m;以及 .3 在2015年1月1日及以后,0.10% m/m。 5 本條第1款和第4款中所述的燃油硫含量應由供應商按本附則第18條要求以書面形式提供。 6 使用不同的燃油來符合本條第4款規定進入或離開本條第3款所述排放控制區域的船舶,應攜有一份書面程序表明燃油轉換如何完成,在其進入排放控制區域之前規定足夠的時間對燃油供給系統進行全面沖洗,以去除所有硫含量超過本條第4款所規定的適用硫含量的燃料。在燃油轉換作業進入排放控制區域以前完成或離開該區域后開始時,應將每一燃油艙中的低硫燃油的容積以及日期、時間及船舶位置記錄在主管機關規定的航海日志中。 7 在按本條第3.2款規定指定排放控制區的本議定書修正案生效后緊接著的12個月內,對進入指定的排放控制區的船舶可免除本條第4和第6款的要求以及本條第5款中與本條第4款相關的要求。 評估條款 8 對本條第1.3款所述標準的評估應在2018年以前完成,以確定可用的燃油符合該款所述的燃油標準并應考慮下列因素: .1 目前存在的符合本條第1.3款燃油在評審時的全球市場供應和需求評估; .2 對燃油市場發展趨勢的任何分析;以及 .3 任何其他相關問題。 9 本組織應建立專家組,由具備燃油市場相關專業知識以及相關的海事、環保、科研和法律專業知識的專家代表組成,進行本條第8款所述的評估。專家組應準備相應的資料,供各當事國應做出的決定時參考。 10 根據專家組準備的資料,各當事國可決定船舶是否能符合本條第1.3款所述的日期。如果確定船舶無法符合,則該款所述標準應于2025年1月1日生效。 第18條?燃油質量 1 每一當事國應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促進符合本附則規定的燃油供應,并將其能提供合格燃油的港口和裝卸站通知本組織。 2.1 如當事國發現船舶不符合本附則規定的合格燃油的標準,該當事國主管當局有權要求船舶: .1 提交為達到符合標準而采取行動的記錄;以及 .2 提供其根據航次計劃購買合格燃油的證據,以及如不能按原計劃購得,已努力尋找該燃油的替代資源,并且盡管為獲得合格燃油盡了最大努力,仍不能購得該燃油的證據。 2.2 不應要求船舶為符合標準而偏離其擬定的航程或不當延誤航期。 2.3 如船舶提供了本款第2.1段規定的信息,當事國應考慮所有相關情況和提供的證據,以確定應采取的適當行動,包括不采取控制措施。 2.4 未能購得合格燃油的船舶應通知其主管機關和相關目的港的主管當局。
2.5 如船舶已提供未能購得合格燃油的證據,當事國應通知本組織?!?。 3.《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實施方案》二、具體要求:“(一)船舶使用、裝載燃油和替代措施要求。
1.自2020年1月1日起,國際航行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應當使用硫含量不超過0.50% m/m的燃油(以下簡稱合規燃油)。本方案中的“燃油”,系指為了船舶推進或操作而交付船上的用于燃燒的油類,包括餾分型燃油和殘渣型燃油。 2.自2020年1月1日起,國際航行船舶進入我國內河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的,應當使用硫含量不超過0.10% m/m的燃油;自2022年1月1日起,國際航行船舶進入我國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海南水域的,應當使用硫含量不超過0.10% m/m的燃油。 3.自2020年3月1日起,國際航行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不得裝載硫含量超過0.50% m/m的自用燃油(以下簡稱不合規燃油)。 4.國際航行船舶采用的替代措施滿足《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VI第4條所述等效要求的,可以免除本款第1、2、3項的要求。上述“替代措施”系指船舶使用任何裝置、設備或者替代燃料,使船舶取得與規定相同或者更好的大氣污染減排效果的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船舶不得在我國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內排放開式廢氣清洗系統洗滌水。 (二)船舶使用和裝載燃油信息報送要求。 5.2020年1月1日起,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無法獲取合規燃油導致船舶使用或者裝載不合規燃油的,下一港為國外港口的,應當立即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向下一港主管機關提交《合規燃油不可獲得報告》(附件);下一港為我國港口的,應當向該港口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合規燃油不可獲得報告》?!逗弦幦加筒豢色@得報告》副本應當在船保留36個月以備檢查。 6.2020年1月1日起,外國籍國際航行船舶無法獲取合規燃油導致船舶使用或裝載不合規燃油,下一港為我國港口的,應當在到達我國管轄水域前向該港口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合規燃油不可獲得報告》。 7.2020年1月1日起,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發現加裝燃油的品質不符合《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VI第14條或第18條要求的,應當立即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不合規燃油信息,包括燃油加裝港口、燃油供給單位和燃油檢測報告等相關信息。 8.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定期向國際海事組織報送經確認的船舶《合規燃油不可獲得報告》和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加裝的不合規燃油信息。 (三)船舶裝載不合規燃油處置要求。 9.2020年3月1日起,國際航行船舶在我國管轄水域違規裝載不合規燃油的,應按照國際海事組織《關于解決不合規燃油緊急措施的港口國監督指南》(MEPC.1/Circ.881),可采取卸載不合規燃油的措施,或者經所在港的海事管理機構同意,將不合規燃油留存船上并提供不在我國管轄水域使用不合規燃油承諾書。 10.國際航行船舶卸載不合規燃油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中有關船舶油料供受作業的規定,向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落實安全與防污染措施。 (四)供油單位備案。 11.2019年11月30日前,船舶保稅燃油供給單位(以下簡稱供油單位)應當將在我國港口供應合規燃油的供應能力和聯系方式等信息報送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報國際海事組織;供油單位的供應能力和其他信息有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信息。 12.供油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和《海事政務服務指南》中的船舶油料供受作業單位備案要求,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備案材料;擬在內河從事船舶保稅燃油供給單位應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4.《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監督管理指南》6.船舶使用和裝載燃油信息報送審查:船舶無法獲取合規燃油導致船舶使用或者裝載不合規燃油的,且不一港為我國港口,在到達我國管轄水域前24小時(航程不足24小時在船舶開航前),通過海事一網通平臺(Zwfw.msa.gov.cn )向該港口海事管理機構《合規燃油不可獲得報告》;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發現加裝燃油不合規通過海事一網通辦平臺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7. 豁免或免責的提出和處理 7.1 豁免或免責的提出:國內沿海航行船舶提出的豁免或免責申請,并要求船舶進入我國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至少提前24小時(航程不足24小時的在船舶開航前) 通過海事一網通辦平臺 向目的港海事管理機構至少報告以下信息:《豁免或免責情形報告表》(附件3) 航次計劃和擬進出控制區的時間和地點 并提供試圖購買合規燃油的證據、尋找替代燃油來源的證據 、以及 購買合規燃油的計劃等證明材料。 7.2 豁免或免責的處理:海事管理機構對提出豁免或免責的船舶及時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可暫不執行《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 《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實施方案》相關控制要求發現不再具備豁免或免責條件的 或者提供的材料存在虛假情形的不予豁免或免責并按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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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當場辦結 |
辦理時限: | 當場辦結 |
辦理條件: | ????一、《合規燃油不可獲得報告》《不合規燃油信息報告》 ????按照《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要求國際航行船舶無法獲取合規燃油導致船舶使用或者裝載不合規燃油的,且下一港為我國港口,在到達我國管轄水域前24小時(航程不足24小時在船舶開航前),通過海事一網通平臺(Zwfw.msa.gov.cn )向該港口海事管理機構《合規燃油不可獲得報告》;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發現加裝燃油不合規通過海事一網通辦平臺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二、《豁免或免責情形報告》 船舶需要進行結構或設備改造后才能使用符合要求燃油的;船舶無法獲取符合要求燃油的。 |
辦理形式: | 網上申報或窗口受理 |
辦理程序: | 一、《合規燃油不可獲得報告》《不合規燃油信息報告》 (一)受理:船舶無法獲取合規燃油導致船舶使用或者裝載不合規燃油的,且不一港為我國港口,在到達我國管轄水域前24小時(航程不足24小時在船舶開航前),通過海事一網通平臺(Zwfw.msa.gov.cn )向該港口海事管理機構《合規燃油不可獲得報告》;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發現加裝燃油不合規通過海事一網通辦平臺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二)辦理與告知:核查《合規燃油不可獲取報告》的完整性,并視情開展真實性檢查,真實性檢查期間若船舶需要提前離港的,應要求船舶在離港前提交保函。重點審查: a)一年一年內多次提交《合規燃油不可獲得報告》的; b)長期掛靠合規燃油供應能力不足的港口的; c)提交材料不完整,無法證明不可獲得合規燃油的;
d)提交材料與實際不符合或者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豁免或免責情形報告》
(一)受理:1.國內沿海航行船舶提出的豁免或免責申請,并要求船舶進入我國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至少提前24小時(航程不足24小時的在船舶開航前) 通過海事一網通辦平臺 向目的港海事管理機構至少報告以下信息: 《豁免或免責情形報告表》、 航次計劃和擬進出控制區的時間和地點、并提供試圖購買合規燃油的證據、尋找替代燃油來源的證據 、以及 購買合規燃油的計劃等證明材料。 2.加裝或改裝尾氣后處理系統進行試航的船舶:《豁免或免責情形報告表》《試航證書》以及試航作業備案材料;試行期間船舶使用的燃油質量報告 (二)辦理與告知:對提出豁免或免責的船舶及時進行核實, 情況屬實的,可暫不執行《控制區方案》 《限硫令方案》相關控制要求;發現不再具備豁免或免責條件的或者提供的材料存在虛假情形的,不予豁免或免責并按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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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材料: | |
申請表格: | |
樣表及填表說明 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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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 不收費 |
收費依據: | 不收費 |
辦理機構: | 福州海事局 |
辦理地點: | 廈門海事局政務中心:廈門市海滄區海滄大道19;漳州海事局政務中心:漳州招商局開發區招商大道77號;泉州海事局政務中心:泉州晉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廈;莆田海事局政務中心:莆田城廂區霞林街道永樂路128號;平潭海事局政務中心:平潭綜合實驗區金井大道東段26號;福州海事局政務中心:福州市馬尾區儒江西路50號大德廣場A座9層;寧德海事局政務中心:寧德市蕉城南路1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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