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海上海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海事局 發布時間:2022-02-22 15:44 生成時間:2022-02-22 索引號:FJMSA-0400-2022-00025
常見海上海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一)常見海上海事違法行為
序號 | 管理分類 | 違法行為名稱(案由) |
1 | 通航管理 | 建設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未按規定配備相應的防止船舶碰撞的設施、設備 |
2 | 通航管理 | 在安全作業區、港外錨地范圍內從事養殖、種植、捕撈以及其他影響海上交通安全的作業或者活動 |
3 | 通航管理 | 承擔無線電通信任務的船員和岸基無線電臺(站)的工作人員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頻道的值守和暢通,或者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頻率交流與海上交通安全無關的內容 |
4 | 通航管理 |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無線電臺識別碼影響海上搜救的身份識別 |
5 | 通航管理 | 其他違反海上無線電通信規則的行為 |
6 | 通航管理 | 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 |
7 | 通航管理 | 引航機構派遣引航員存在過失,造成船舶損失 |
8 | 通航管理 | 未經引航機構指派擅自提供引航服務 |
9 | 通航管理 | 船舶進出港口、錨地或者通過橋區水域、海峽、狹水道、重要漁業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區域、船舶定線區、交通管制區時未加強瞭望 |
10 | 通航管理 | 船舶進出港口、錨地或者通過橋區水域、海峽、狹水道、重要漁業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區域、船舶定線區、交通管制區時未保持安全航速 |
11 | 通航管理 | 船舶進出港口、錨地或者通過橋區水域、海峽、狹水道、重要漁業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區域、船舶定線區、交通管制區時未遵守前述區域的特殊航行規則 |
12 | 通航管理 | 未按照有關規定顯示信號、懸掛標志 |
13 | 通航管理 | 未按照有關規定保持足夠的富余水深 |
14 | 通航管理 | 不符合安全開航條件冒險開航 |
15 | 通航管理 | 未按照船舶檢驗證書載明的航區航行、停泊、作業 |
16 | 通航管理 | 未按照有關規定開啟船舶自動識別、船舶航行數據記錄、船舶遠程識別與跟蹤、通信等與航行安全、保安、船舶防污染相關的裝置,并持續進行顯示和記錄 |
17 | 通航管理 | 船舶穿越航道妨礙航道內船舶的正常航行 |
18 | 通航管理 | 船舶搶越他船船艏 |
19 | 通航管理 | 船舶超過橋梁通航尺度進入橋區水域 |
20 | 通航管理 | 船舶違反規定進入或者穿越禁航區 |
21 | 通航管理 | 船舶載運或者拖帶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的船舶、海上設施或者其他物體航行,未采取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 |
22 | 通航管理 | 船舶載運或者拖帶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的船舶、海上設施或者其他物體航行,未在開航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航行計劃 |
23 | 通航管理 | 拖帶移動式平臺、浮船塢等大型海上設施未依法交驗船舶檢驗機構出具的拖航檢驗證書 |
24 | 通航管理 | 船舶在不符合安全條件的碼頭、泊位、裝卸站、錨地、安全作業區停泊 |
25 | 通航管理 | 船舶停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設施的安全 |
26 | 通航管理 | 違反海上航行、停泊、作業規則 |
27 | 通航管理 | 船舶、海上設施未經許可從事海上施工作業 |
28 | 通航管理 | 船舶、海上設施未按照許可要求、超出核定的安全作業區進行海上施工作業 |
29 | 通航管理 | 從事可能影響海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動,未按規定提前報告海事管理機構 |
30 | 通航管理 | 未按照有關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設置警示標志 |
31 | 通航管理 | 未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礙航物的名稱、形狀、尺寸、位置和深度 |
32 | 通航管理 | 未在海事管理機構限定的期限內打撈清除礙航物 |
33 | 通航管理 | 未按規定重新申請發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
34 | 通航管理 | 違反《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規定》,造成海上交通事故 |
35 | 海上搜救 | 船舶、海上設施遇險或者發生海上交通事故后未履行報告義務,或者存在瞞報、謊報情形 |
36 | 海上搜救 | 船舶發生海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
37 | 海上搜救 | 船舶、海上設施不依法履行海上救助義務,不服從海上搜救中心指揮 |
38 | 船舶管理 | 船舶、海上設施未持有有效的證書文書 |
39 | 船舶管理 | 船舶、海上設施的實際狀況與持有的證書、文書不符 |
40 | 船舶管理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為中國籍船舶取得相關證書、文書 |
41 | 船舶管理 | 船舶未按照規定隨船攜帶或者保存《船舶現場監督報告》《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 |
42 | 船舶管理 | 未如實填寫或者記載有關船舶、船員法定文書 |
43 | 船舶管理 | 船舶未依法懸掛國旗或者違法懸掛其他國家、地區或者組織的旗幟 |
44 | 船舶管理 | 船舶未按規定標明船名、船舶識別號、船籍港、載重線標志 |
45 | 船舶管理 | 船舶、海上設施的配員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員要求 |
46 | 船舶管理 | 違章冒險操作、作業 |
47 | 船舶管理 | 擅自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設置航行數據記錄裝置或者讀取航行數據記錄裝置記錄的信息 |
48 | 船舶管理 | 船舶違反規定超過檢驗證書核定的載客定額、載重線、載貨種類載運乘客、貨物 |
49 | 船舶管理 | 客船載運乘客同時載運危險貨物 |
50 | 船舶管理 | 客船未向乘客明示安全須知、設置安全標志和警示 |
51 | 船舶管理 | 未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安全裝卸、積載、隔離、系固和管理貨物 |
52 | 船舶管理 | 國際航行船舶未經許可進出口岸 |
53 | 船舶管理 | 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口、港外裝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
54 | 船舶管理 | 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非對外開放水域,未依照國務院關于船舶進出口岸的規定取得許可的 |
55 | 船舶管理 | 外國籍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非無害通過的 |
56 | 船舶管理 | 外國籍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而未報告的 |
57 | 船舶管理 | 外國籍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未持有有關證書,未采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特別預防措施,或不接受海事管理機構的指令和監督 |
58 | 船舶管理 | 外國籍船舶因緊急情況未及獲得許可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未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緊急報告,或不接受海事管理機構的指令和監督 |
59 | 船舶管理 | 有關單位、個人拒絕、阻礙海事管理機構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
60 | 船舶管理 | 未按照《船舶現場監督報告》《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的處理意見糾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
61 | 船舶管理 | 船舶在糾正應當申請復查的缺陷后未申請復查的 |
62 | 船舶管理 | 船舶未按照規定開展自查或者未隨船保存船舶自查記錄的 |
63 | 船舶管理 | 使用他人業經登記的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的 |
64 | 船舶管理 | 載運B組以外固體散裝貨物船舶進出港口前未按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的 |
65 | 船舶管理 | 載運固體散裝貨物船舶未建立并落實船岸安全檢查表制度,或者未按照船岸安全檢查表的要求進行檢查和填寫的 |
66 | 危防管理 |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未經許可進出港口 |
67 | 危防管理 | 船舶未經許可從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過駁作業 |
68 | 危防管理 |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未按規定編制相應的危險貨物應急處置預案,配備相應的消防、應急設備和器材 |
69 | 危防管理 | 船舶違反有關強制性標準和安全作業操作規程的要求從事危險貨物裝卸、過駁作業 |
70 | 危防管理 | 托運人未將托運的危險貨物的正式名稱、危險性質以及應當采取的防護措施通知承運人 |
71 | 危防管理 | 托運人未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危險貨物妥善包裝,設置明顯的危險品標志和標簽 |
72 | 危防管理 | 托運人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
73 | 危防管理 | 托運人未依法提交有關專業機構出具的表明該貨物危險特性以及應當采取的防護措施等情況的文件 |
74 | 危防管理 | 將未經檢驗合格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配載容器投入使用的 |
75 | 危防管理 | 船舶不按照規定記載排污記錄的 |
76 | 危防管理 | 船舶未按照規定在船舶上留存船舶污染物處置記錄 |
77 | 危防管理 | 船舶污染物處置記錄與船舶運行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數量不符合 |
78 | 危防管理 |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未編制作業方案、遵守相關操作規程、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 |
79 | 危防管理 | 船舶未按照規定保存污染物接收單證 |
80 | 危防管理 |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將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處理情況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的 |
81 | 危防管理 | 船舶向海域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
82 | 危防管理 | 船舶不按照規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
83 | 危防管理 | 船舶從事作業活動,未按照規定將有關情況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的 |
84 | 危防管理 | 船舶燃油供給單位未如實填寫燃油供受單證的 |
85 | 危防管理 | 船舶燃油供給單位未按照規定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單證和燃油樣品的 |
86 | 危防管理 | 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給單位未按照規定保存燃油供受單證和燃油樣品的 |
87 | 危防管理 | 船舶的結構不符合國家有關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技術規范或者有關國際條約要求 |
88 | 危防管理 | 船舶發生事故沉沒,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貨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質、數量、種類、裝載位置等情況的 |
89 | 危防管理 | 船舶發生事故沉沒,船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及時采取措施清除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貨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 |
90 | 危防管理 | 發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關作業單位遲報、漏報事故的 |
91 | 危防管理 | 發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關作業單位瞞報、謊報事故的 |
92 | 危防管理 | 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使用消油劑的 |
93 | 危防管理 | 發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關作業單位未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的 |
94 | 危防管理 | 載運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和1萬總噸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經營人未按照規定簽訂污染清除作業協議的 |
95 | 危防管理 | 污染清除作業單位不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從事污染清除作業的 |
96 | 危防管理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未按照規定投保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的 |
97 | 危防管理 | 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的財務擔保的額度低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油污賠償限額的 |
98 | 危防管理 | 使用不符合標準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 |
99 | 危防管理 | 船舶和有關作業單位未配備防污設施、設備、器材的,或者配備的防污設施、設備、器材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 |
100 | 危防管理 | 船舶在出港前未將上一航次消耗的燃料種類和數量,主機、輔機和鍋爐功率以及運行工況時間等信息按照規定報告海事管理機構 |
101 | 危防管理 | 廢油船未經洗艙、排污、清艙和測爆即行拆解 |
102 | 船員管理 | 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員適任證書、船員健康證明或者所持船員適任證書、船員健康證明不符合要求 |
103 | 船員管理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船員適任證書的 |
104 | 船員管理 | 船長未保證船舶和船員攜帶證書、文書以及有關航行資料的 |
105 | 船員管理 | 船員服務簿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船員未辦理變更手續 |
106 | 船員管理 | 船長未在船員服務簿內如實記載船員的履職情況的 |
107 | 船員管理 | 船員未保持安全值班,有違反海上船員值班規則的行為的 |
108 | 船員管理 | 船員未保持安全值班,違反規定攝入可能影響安全值班的食品、藥品或其他物品 |
109 | 船員管理 | 船員服務機構和船員用人單位未將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員的有關情況定期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的 |
110 | 航標管理 | 損壞海上交通支持服務系統或者妨礙其工作效能 |
111 | 航標管理 | 未經海事管理機構同意設置、撤除專用航標,移動專用航標位置或者改變航標燈光、功率等其他狀況,或者臨時航標不符合海事管理機構確定的航標設置點 |
112 | 航標管理 | 船舶違反規定,觸碰航標不報告 |
113 | 航標管理 | 建設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未按規定設置專用航標 |
(二)常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使用說明
一、基準表中“案由”直接援引法條或根據法條進行表述。
二、基準表中“法定幅度和種類”引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以上”和“以下”的含義為其在對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的含義。
三、基準表中所列僅為海事管理常見違法行為及處罰依據,并未包括所有違法行為和處罰依據。涉及到基準表以外的違法行為,仍然需要依法進行處罰。
四、基準表中“一般等級以上事故”包括一般等級事故?!靶∈鹿省敝傅氖恰端辖煌ㄊ鹿式y計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一般事故等級中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且直接經濟損失小于100萬的小事故(停航7日以上的擱淺事故除外)”。
五、基準表中“較重情節”和“嚴重情節”如沒有直接規定,裁量原則按照《海事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相關條款執行。
六、基準表中“險情”是指海上險情,即對海上生命安全、水域環境構成威脅,需立即采取措施規避、控制、減輕和消除的各種情形。
(三)常見海上海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案由1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設單位、所有人或者經營人 | |||
建設海洋工程、海岸工程未按規定配備相應的防止船舶碰撞的設施、設備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條;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九條第(一)項;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責令改正 |
一般 | 配備的防止船舶碰撞的設施、設備不符合相關規定要求,且按責令改正的期限改正的; | 責令改正 | |||
情節嚴重 | 未配備相應的防止船舶碰撞的設施、設備造成小事故或險情的 | 3-5萬元 | |||
1. 未配備相應的防止船舶碰撞的設施、設備造成一般等級以上事故的;2. 未按期改正的;3.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5-10萬元 |
案由2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員 | |||
在安全作業區、港外錨地范圍內從事養殖、種植、捕撈以及其他影響海上交通安全的作業或者活動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九條第(四)項;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責令改正 |
一般 | 1.養殖、種植、捕撈或其他影響海上交通安全的作業或者活動,未對船舶通航產生實際影響2.短暫從事養殖、種植、捕撈或其他影響海上交通安全的作業或者活動 | 責令改正 | |||
情節嚴重 | 1.養殖、種植、捕撈或其他影響海上交通安全的作業或者活動,對船舶通航造成重大影響的;2.造成小事故或險情的。 | 3-5萬元 | |||
1.造成一般等級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5-10萬元 |
案由3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暫扣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一個月至三個月。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責任人員 | |||
承擔無線電通信任務的船員和岸基無線電臺(站)的工作人員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頻道的值守和暢通,或者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頻率交流與海上交通安全無關的內容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3000-4000元 |
一般 | 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頻道的值守和暢通,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頻率交流與海上交通安全無關的內容,未造成影響的。 | 4000-6000元 | |||
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頻道的值守和暢通,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頻率交流與海上交通安全無關的內容,干擾搜尋救助的 | 6000元-1萬 | ||||
1.經海事機構責令改正,仍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頻道的值守和暢通,或者繼續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頻率交流與海上交通安全無關的內容;2.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1-3萬元 | ||||
情節嚴重 | 1.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頻道的值守和暢通,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頻率交流與海上交通安全無關的內容,干擾搜尋救助,造成不利后果的;2.造成小事故或險情的。 | 3-5萬元,并暫扣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1-2個月 | |||
1.造成一般等級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5-10萬元,并暫扣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2-3個月 |
案由4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暫扣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一個月至三個月。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責任人員 | |||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無線電臺識別碼影響海上搜救的身份識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條第(二)項;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3000-4000元 |
一般 | 未準確輸入無線電臺識別碼,影響海上搜救的身份識別。 | 4000-6000元 | |||
冒用、偽造無線電臺識別碼,影響海上搜救的身份識別。 | 6000元-1萬 | ||||
1.經海事機構責令改正,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無線電臺識別碼影響海上搜救的身份識別。2.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1-3萬元 | ||||
情節嚴重 | 影響海上搜救(非人命救助和污染事故)的身份識別,干擾搜尋救助,造成不利后果的。 | 3-5萬元,并暫扣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1-2個月 | |||
1.影響海上搜救(涉及人命救助和污染事故)的身份識別,干擾搜尋救助,造成不利后果的。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5-10萬元,并暫扣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2-3個月 |
案由5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暫扣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一個月至三個月。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責任人員 | |||
其他違反海上無線電通信規則的行為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相關條款;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條第(三)項;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無線電臺(站)注銷或者拆除后,未及時將相關無線電設備(信息)移除的) | 3000-4000元 |
一般 | 電臺的發射功率、發射種類、占有帶寬等技術特性不符合有關規定 | 4000-6000元 | |||
誤發射遇險、報警、緊急或安全通信,未及時發現并解除 | 6000元-1萬 | ||||
1.未及時確認并轉發遇險信息;2.未經許可,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3.未按照電臺執照記載的許可事項和要求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實船配備設備與證照不一致,擅自變更無線電設備型號、數量、技術參數等的); | 8000元-2萬元 | ||||
1.經海事機構責令改正,仍違反海上無線電通信規則的。2.故意收發無線電臺執照許可事項之外的無線電通信業務信息,或者將非公眾性無線電通信信息內容加以復制、公布或者利用;3.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1.5-3萬元 | ||||
情節嚴重 | 1.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通信需要使用岸基無線電臺(站)轉接的,未通過依法設置的境內海岸無線電臺站或者衛星關口站進行轉接;2.造成小事故或險情的。 | 3-5萬元,并暫扣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1-2個月 | |||
1.造成一般等級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5-10萬元,并暫扣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2-3個月 |
案由6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由海事管理機構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有關船舶證書三個月至十二個月,暫扣船長的船員適任證書一個月至三個月。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
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條;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5-10萬元 | 1000-3000元 |
一般 | 1.船舶在申請引航中弄虛作假的; | 10-20萬元 | 3000-5000元 | |||
2.除本案由一般情節3.規定的船舶外應當申請引航的船舶,未申請引航的; | 20-30萬元 | 3000-5000元 | ||||
3.核動力船舶、載運放射性物質的船舶、超大型油輪、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散裝液化氣船或散裝危險化學品船、長寬高接近相應航道通航條件限值的郵輪未申請引航;4.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30-50萬元 | 8000元-1萬元 | ||||
情節嚴重 | 1.情節惡劣或者造成較大等級事故的;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暫扣有關船舶證書3個月至12個月 | 暫扣適任證書1個月至3個月 |
案由7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由海事管理機構對引航機構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引航機構 | |||
引航機構派遣引航員存在過失,造成船舶損失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3-5萬元 |
一般 | 引航機構未及時派遣引航員 | 5-8萬元 | |||
引航機構未按照船舶情況派遣相應資質引航員 | 8-10萬元 | ||||
引航機構接到申請后無正當理由拒絕派遣引航員 | 10-15萬元 | ||||
造成小事故或險情的 | 15-20萬元 | ||||
1.造成一般等級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20-30萬元 |
案由8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由海事管理機構對引領船舶的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引領船舶的人員 | |||
未經引航機構指派擅自提供引航服務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款;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3000元-1萬元 |
一般 | 引航員未經引航機構指派擅自提供引航服務 | 1-2萬元 | |||
造成小事故或險情的 | 2-2.5萬元 | ||||
1.造成一般等級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2.5-3萬元 |
案由9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書三個月至十二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船員 | |||
船舶進出港口、錨地或者通過橋區水域、海峽、狹水道、重要漁業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區域、船舶定線區、交通管制區時未加強瞭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八條第(一)項;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2-3萬元 | 2000-5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2000-4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一般 | 一般船舶未加強瞭望的 | 3-4萬元 | 5000-8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5個月 | 4000元-6000、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
客船、危險品船未加強瞭望的 | 4-5萬元 | 8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6個月 | 6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5個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險情的;2.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5-10萬元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6個月至12個月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5個月至12個月 | ||||
情節嚴重 | 1.造成較大等級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10-20萬元 | 吊銷適任證書 | 吊銷適任證書 |
案由10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書三個月至十二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船員 | |||
船舶進出港口、錨地或者通過橋區水域、海峽、狹水道、重要漁業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區域、船舶定線區、交通管制區時未保持安全航速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八條第(一)項;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1.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2.超過或低于規定最高或最低航速20%以內的行為 | 2-3萬元 | 2000-5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2000-4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一般 | 超過或低于規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以內的行為或其他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行為,且未造成事故或險情的 | 3-4萬元 | 5000-8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5個月 | 4000元-6000、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
1. 客船、危險品船超過或低于規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以內的行為或其他未采用安全速度航行行為,且未造成事故或險情的;2.超過或低于規定最高或最低航速30%以外的行為,且未造成事故或險情的。 | 4-5萬元 | 8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6個月 | 6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5個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險情的;2.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5-10萬元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6個月至12個月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5個月至12個月 | ||||
情節嚴重 | 1.造成較大等級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10-20萬元 | 吊銷適任證書 | 吊銷適任證書 |
案由11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書三個月至十二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人員 | |||
船舶進出港口、錨地或者通過橋區水域、海峽、狹水道、重要漁業水域、通航船舶密集的區域、船舶定線區、交通管制區時未遵守前述區域的特殊航行規則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八條第(一)項;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2-3萬元 | 2000-5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2000-4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或險情的 | 3-4萬元 | 5000-8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5個月 | 4000元-6000、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
客船、危險品船未遵守特殊航行規則,未造成事故或險情的 | 4-5萬元 | 8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6個月 | 6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5個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險情的;2.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5-10萬元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6個月至12個月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5個月至12個月 | ||||
情節嚴重 | 1.造成較大等級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10-20萬元 | 吊銷適任證書 | 吊銷適任證書 |
案由12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書三個月至十二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船員 | |||
未按照有關規定顯示信號、懸掛標志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八條第(二)項;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2-3萬元 | 2000-5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2000-4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一般 | 一般船舶不按規定顯示信號、懸掛標志 | 3-4萬元 | 5000-8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5個月 | 4000元-6000、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
失去控制或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客船、危險品船、擱淺船舶不按規定顯示信號、懸掛標志 | 4-5萬元 | 8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6個月 | 6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5個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險情的;2.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5-10萬元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6個月至12個月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5個月至12個月 | ||||
情節嚴重 | 1.造成較大等級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10-20萬元 | 吊銷適任證書 | 吊銷適任證書 |
案由13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書三個月至十二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船員 | |||
未按照有關規定保持足夠的富余水深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八條第(二)項;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2-3萬元 | 2000-5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2000-4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一般 | 一般船舶未保持足夠的富余水深 | 3-4萬元 | 5000-8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5個月 | 4000元-6000、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
客船、危險品船未保持足夠的富余水深 | 4-5萬元 | 8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6個月 | 6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5個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險情的;2.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5-10萬元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6個月至12個月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5個月至12個月 | ||||
情節嚴重 | 1.造成較大等級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10-20萬元 | 吊銷適任證書 | 吊銷適任證書 |
案由14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書三個月至十二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船員 | |||
不符合安全開航條件冒險開航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八條第(三)項;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2-3萬元 | 2000-5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2000-4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一般 | 一般船舶不符合安全開航條件冒險開航 | 3-4萬元 | 5000-8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5個月 | 4000元-6000、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
客船、危險品船不符合安全開航條件冒險開航 | 4-5萬元 | 8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6個月 | 6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5個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險情的;2.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5-10萬元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6個月至12個月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5個月至12個月 | ||||
情節嚴重 | 1.造成較大等級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10-20萬元 | 吊銷適任證書 | 吊銷適任證書 |
案由15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書三個月至十二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船員 | |||
未按照船舶檢驗證書載明的航區航行、停泊、作業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八條第(三)項;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2-3萬元 | 2000-5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2000-4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一般 | 一般船舶 | 3-4萬元 | 5000-8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5個月 | 4000元-6000、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
客船、危險品船舶 | 4-5萬元 | 8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6個月 | 6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5個月 | ||||
1.內河船從事海上運輸的(當事人首次);2.造成一般事故或險情的;3.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5-10萬元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6個月至12個月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5個月至12個月 | ||||
情節嚴重 | 1.內河船從事海上運輸的(當事人非首次);2.造成較大等級以上事故的;3.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10-20萬元 | 吊銷適任證書 | 吊銷適任證書 |
案由16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書三個月至十二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船員 | |||
未按照有關規定開啟船舶自動識別、船舶航行數據記錄、船舶遠程識別與跟蹤、通信等與航行安全、保安、船舶防污染相關的裝置,并持續進行顯示和記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八條第(四)項;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2-3萬元 | 2000-5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2000-4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或險情的 | 3-4萬元 | 5000-8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5個月 | 4000元-6000、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
未造成事故或險情,但影響海事現場監督檢查或調查取證的 | 4-5萬元 | 8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6個月 | 6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5個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險情的;2.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5-10萬元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6個月至12個月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5個月至12個月 | ||||
情節嚴重 | 1.造成較大等級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10-20萬元 | 吊銷適任證書 | 吊銷適任證書 |
案由17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書三個月至十二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船員 | |||
船舶穿越航道妨礙航道內船舶的正常航行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八條第(六)項。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2-3萬元 | 2000-5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2000-4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一般 | 一般船舶 | 3-4萬元 | 5000-8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5個月 | 4000元-6000、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
客船、危險品船 | 4-5萬元 | 8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6個月 | 6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5個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險情的;2.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5-10萬元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6個月至12個月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5個月至12個月 | ||||
情節嚴重 | 1.造成較大等級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10-20萬元 | 吊銷適任證書 | 吊銷適任證書 |
案由18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書三個月至十二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船員 | |||
船舶搶越他船船艏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八條第(六)項。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2-3萬元 | 2000-5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2000-4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一般 | 一般船舶搶越他船船首 | 3-4萬元 | 5000-8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5個月 | 4000元-6000、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
客船、危險品船搶越他船船首 | 4-5萬元 | 8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6個月 | 6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5個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險情的;2.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5-10萬元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6個月至12個月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5個月至12個月 | ||||
情節嚴重 | 1.造成較大等級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10-20萬元 | 吊銷適任證書 | 吊銷適任證書 |
案由19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書三個月至十二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船員 | |||
船舶超過橋梁通航尺度進入橋區水域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八條第(六)項。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2-3萬元 | 2000-5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2000-4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一般 | 船舶超過橋梁通航水深、通航寬度、通航水位、凈空高度 | 3-4萬元 | 5000-8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5個月 | 4000元-6000、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
客船、危險品船過橋梁通航水深、通航寬度、通航水位、凈空高度 | 4-5萬元 | 8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6個月 | 6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5個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險情的;2.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5-10萬元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6個月至12個月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5個月至12個月 | ||||
情節嚴重 | 1.造成較大等級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10-20萬元 | 吊銷適任證書 | 吊銷適任證書 |
案由20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書三個月至十二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船員 | |||
船舶違反規定進入或者穿越禁航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八條第(七)項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2-3萬元 | 2000-5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2000-4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一般 | 一般船舶違反規定進入或者穿越禁航區 | 3-4萬元 | 5000-8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5個月 | 4000元-6000、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
客船、危險品船違反規定進入或者穿越禁航區 | 4-5萬元 | 8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6個月 | 6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5個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險情的;2.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5-10萬元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6個月至12個月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5個月至12個月 | ||||
情節嚴重 | 1.造成較大等級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10-20萬元 | 吊銷適任證書 | 吊銷適任證書 |
案由21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書三個月至十二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船員 | |||
船舶載運或者拖帶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的船舶、海上設施或者其他物體航行,未采取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條;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八條第(八)項。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2-3萬元 | 2000-5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2000-4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險情或不良影響的 | 3-4萬元 | 5000-8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5個月 | 4000元-6000、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
對通航水域造成4小時以下礙航、阻航事件 | 4-5萬元 | 8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6個月 | 6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5個月 | ||||
1. 對通航水域造成4小時以上礙航、阻航事件;2.造成一般事故或險情的;3.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5-10萬元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6個月至12個月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5個月至12個月 | ||||
情節嚴重 | 1.造成較大等級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10-20萬元 | 吊銷適任證書 | 吊銷適任證書 |
案由22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書三個月至十二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船員 | |||
船舶載運或者拖帶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的船舶、海上設施或者其他物體航行,未在開航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航行計劃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條;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八條第(八)項。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2-3萬元 | 2000-5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2000-4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一般 | 開航后才報告,未造成事故、險情的或不良影響 | 3-4萬元 | 5000-8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5個月 | 4000元-6000、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
1.始終沒有報告的;2.對通航水域造成4小時以下礙航、阻航事件。 | 4-5萬元 | 8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6個月 | 6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5個月 | ||||
1.對通航水域造成4小時以上礙航、阻航事件;2.造成一般事故或險情的;3.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5-10萬元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6個月至12個月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5個月至12個月 | ||||
情節嚴重 | 1.造成較大等級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10-20萬元 | 吊銷適任證書 | 吊銷適任證書 |
案由23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書三個月至十二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船員 | |||
拖帶移動式平臺、浮船塢等大型海上設施未依法交驗船舶檢驗機構出具的拖航檢驗證書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條;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八條第(八)項。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2-3萬元 | 2000-5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2000-4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一般 | 起拖前已經申請拖航檢驗并合格,但尚未取適拖證書的 | 3-4萬元 | 5000-8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5個月 | 4000元-6000、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
未進行拖航檢驗的 | 4-5萬元 | 8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6個月 | 6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5個月 | ||||
1.未進行拖航檢驗的且連續拖帶時間超過24小時;2.造成一般事故或險情的;3.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5-10萬元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6個月至12個月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5個月至12個月 | ||||
情節嚴重 | 1.造成較大等級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10-20萬元 | 吊銷適任證書 | 吊銷適任證書 |
案由24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書三個月至十二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船員 | |||
船舶在不符合安全條件的碼頭、泊位、裝卸站、錨地、安全作業區停泊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九)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八條第(九)項。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2-3萬元 | 2000-5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2000-4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一般 | 一般船舶在不符合安全條件的碼頭、泊位、裝卸站、錨地、安全作業區停泊的 | 3-4萬元 | 5000-8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5個月 | 4000元-6000、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
客船、危險品船在不符合安全條件的碼頭、泊位、裝卸站、錨地、安全作業區停泊的 | 4-5萬元 | 8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6個月 | 6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5個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險情的;2.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5-10萬元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6個月至12個月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5個月至12個月 | ||||
情節嚴重 | 1.造成較大等級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10-20萬元 | 吊銷適任證書 | 吊銷適任證書 |
案由25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書三個月至十二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船員 | |||
船舶停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設施的安全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九)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八條第(九)項。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2-3萬元 | 2000-5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2000-4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一般 | 一般船舶停泊危及其他一般船舶、海上設施的安全的 | 3-4萬元 | 5000-8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5個月 | 4000元-6000、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
1.客船、危險品船停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設施的安全的;2.一般船舶停泊危及其他客船、危險品船的安全的。 | 4-5萬元 | 8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6個月 | 6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5個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險情的;2.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5-10萬元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6個月至12個月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5個月至12個月 | ||||
情節嚴重 | 1.造成較大等級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10-20萬元 | 吊銷適任證書 | 吊銷適任證書 |
案由26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書三個月至十二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船員 | |||
其他違反海上航行、停泊、作業規則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相關條款;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十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三)項;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2-3萬元 | 2000-5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2000-4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一般 | 一般船舶違反海上航行、停泊、作業規則 | 3-4萬元 | 5000-8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5個月 | 4000元-6000、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
客船、危險品船違反海上航行、停泊、作業規則 | 4-5萬元 | 8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6個月 | 6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5個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險情的;2.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5-10萬元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6個月至12個月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5個月至12個月 | ||||
情節嚴重 | 1.造成較大等級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10-20萬元 | 吊銷適任證書 | 吊銷適任證書 |
案由27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違法船舶、海上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暫扣船員適任證書六個月至十二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船舶、海上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船員 | |||
船舶、海上設施未經許可從事海上施工作業 | 1.《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 1.《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1.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2.施工作業工期3小時以內的;3.已申請,且申請材料真實有效且符合許可條件。 | 3-4萬元 | 3000-8000元 | 3000-6000元 |
一般 | 未取得許可或者許可證過期后進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不超過10天的 | 4-8萬元 | 8000元-1.5萬元 | 6000元-1.2萬元 | |||
未取得許可或者許可證過期后進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不滿1個月的 | 8-15萬元 | 1.5-3萬元 | 1.2-3萬元 | ||||
1.未取得許可或者許可證過期后進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1個月以上的;2.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讓的許可證進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 | 15-20萬元 | 暫扣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至10個月 | 暫扣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至10個月。 | ||||
1.未取得許可或者許可證過期后進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過程中發生小事故或者險情的2.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20-30萬元 | 暫扣船員適任證書9個月至12個月 | 暫扣船員適任證書9個月至12個月。 | ||||
情節嚴重 | 1.未取得許可或者許可證過期后進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般等級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20-30萬元 | 吊銷船員適任證書 | 吊銷船員適任證書 |
案由28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違法船舶、海上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暫扣船員適任證書六個月至十二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船舶、海上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船員 | |||
船舶、海上設施未按照許可要求、超出核定的安全作業區進行海上施工作業 | 1.《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 1.《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3-4萬元 | 3000-8000元 | 3000-6000元 |
一般 | 1.超出每日的許可作業時間;2.未落實許可要求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措施;3.其他未按照許可要求的情形。 | 4-8萬元 | 8000元-1.5萬元 | 6000元-1.2萬元 | |||
超出核定的安全作業區范圍 | 8-15萬元 | 1.5-3萬元 | 1.2-3萬元 | ||||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15-20萬元 | 暫扣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至10個月 | 暫扣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至10個月。 | ||||
造成小事故或險情的。 | 20-30萬元 | 暫扣船員適任證書9個月至12個月 | 暫扣船員適任證書9個月至12個月。 | ||||
情節嚴重 | 1.造成一般等級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20-30萬元 | 吊銷船員適任證書 | 吊銷船員適任證書 |
案由29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由海事管理機構對違法船舶、海上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船員 | ||||
從事可能影響海上交通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動,未按規定提前報告海事管理機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1-1.5萬元 | 2000-6000元 | 2000-4000元 |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或險情或不良影響的 | 1.5-2萬元 | 6000-8000元 | 4000-6000元 | ||||
1.造成礙航、阻航事件持續4小時以下的;2.造成小事故或險情的;3.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2-2.5萬元 | 8000元-1萬元 | 6000-8000元 | |||||
1.造成礙航、阻航事件持續時間超過4小時的;2.造成一般等級以上事故的。3.具有其他嚴重情形的。 | 2-3萬元 | 1-2萬元 | 8000元-2萬元 |
案由30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海事管理機構有權依法實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費用由礙航物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承擔。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礙航物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
未按照有關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設置警示標志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2.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技術規范等。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項。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2-3萬元 |
一般 | 設置的警示標志不符合有關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 3-4萬元 | |||
未及時設置警示標志 | 4-4.5萬元 | ||||
未在責令改正或者催告期限內設置警示標志 | 4.5-5萬元 | ||||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5-10萬元 | ||||
造成小事故或險情的 | 10-15萬元 | ||||
造成一般等級以上事故的 | 15-20萬元 |
案由31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礙航物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
未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礙航物的名稱、形狀、尺寸、位置和深度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項。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2-4萬元 |
一般 | 未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 4-6萬元 | |||
存在瞞報、謊報的情形 | 6-8萬元 | ||||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8-15萬元 | ||||
未按規定報告造成事故或險情的 | 15-20萬元 |
案由32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海事管理機構有權依法實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費用由礙航物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承擔。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礙航物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
未在海事管理機構限定的期限內打撈清除礙航物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2.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技術規范等。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三)項。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2-3萬元 |
一般 | 逾期完成打撈清除 | 3-4萬元 | |||
逾期未完成需代履行的 | 4-6萬元 | ||||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6-15萬元 | ||||
逾期造成小事故或險情的 | 10-15萬元 | ||||
逾期造成一般等級以上事故的 | 15-20萬元 |
案由33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由國家主管機關或者區域主管機關責令其停止活動,并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申請人 | |||
未按規定重新申請發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規定》第八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規定》第十七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四條。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500元以下,責令其停止施工作業或者活動, |
一般 | 變更施工作業或者活動時間或者改換區域未重新申請 | 500-1000元,責令其停止施工作業或者活動, | |||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1000-2000元,責令其停止施工作業或者活動 | ||||
造成險情的 | 1500-2000元,責令其停止施工作業或者活動 | ||||
造成事故的 | 2000元,責令其停止施工作業或者活動 | ||||
注:若因該違法行為造成事故的,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規定》,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行為進行處罰 |
案由34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由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設施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船長或者設施主要負責人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給予暫扣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至24個月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對船舶、設施所有人、經營人或管理人 | 【對象】船長或設施主要負責人 | 【對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 |||
違反《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規定》,造成海上交通事故 | 1.《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規定》相關條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五條。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3000-4000元 | 2000-3000元 | 1000-2000元 |
一般 | 造成小事故 | 4000-5000元 | 3000-6000元 | 2000-5000元 | |||
1. 造成一般海上交通事故2.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5000-6000元 | 6000-1萬元 | 5000-1萬元 | ||||
情節嚴重 | 1.造成較大海上交通事故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 6000-1萬元 | 6000-1萬元,并暫扣責任船員證書6-24個月 | 5000-1萬元,并暫扣責任船員證書6-24個月 | |||
造成重大等級以上海上交通事故 | 1萬元 | 7000元-1萬元,并吊銷責任船員證書 | 6000元-1萬元,并吊銷責任船員證書 |
案由35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由海事管理機構對違法船舶、海上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書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情節嚴重的,對違法船舶、海上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船舶、海上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船員 | |||
船舶、海上設施遇險或者發生海上交通事故后未履行報告義務,或者存在瞞報、謊報情形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八十條、第八十六條第一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三十二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3000-5000元 | 2000-5000元,暫扣適任證書6個月至9個月 | 2000元-4000元,暫扣適任證書6個月至9個月 |
一般 | 發生險情未報告,或者存在瞞報、謊報情形 | 5000-1萬元 | 5000-8000元,暫扣適任證書9個月至12個月 | 4000-5000元,暫扣適任證書9個月至12個月 | |||
發生小事故未報告,或者存在瞞報、謊報情形 | 1-1.5萬元 | 8000元-1萬元,暫扣適任證書12個月至15個月 | 5000-8000元,暫扣適任證書12個月至15個月 | ||||
1.發生一般等級以上事故未報告,或者存在瞞報、謊報情形;2.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1.5-3萬元 | 1-2萬元,暫扣適任證書15個月至24個月 | 8000元-2萬元,暫扣適任證書15個月至24個月 | ||||
情節嚴重 | 1. 造成事故損失或人員傷亡進一步擴大等不利后果的;2.對事故調查工作造成影響的;3.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1-10萬元 | 吊銷適任證書 | 吊銷適任證書 | |||
注:如與《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存在事實競合的,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的原則處理。 |
案由36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由海事管理機構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船員適任證書,受處罰者終身不得重新申請。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船舶、海上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船員 | |||
船舶發生海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三十四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10-15萬元 | 5000元-1.2萬,吊銷適任證書,且終身不得重新申請 | 5000-8000元,吊銷適任證書,且終身不得重新申請 |
一般 | 發生小事故后逃逸 | 15-20萬元 | 1.2-2萬元,吊銷適任證書,且終身不得重新申請 | 8000元-1萬元,吊銷適任證書,且終身不得重新申請 | |||
發生一般事故后逃逸 | 20-40萬元 | 2-4萬元,吊銷適任證書,且終身不得重新申請 | 1-3萬元,吊銷適任證書,且終身不得重新申請 | ||||
1. 發生較大等級以上事故或者有人員落水、人員傷亡、船舶溢油后逃逸2. 造成事故損失或人員傷亡進一步擴大等不利后果的3.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40-50萬元 | 4-5萬元,吊銷適任證書,且終身不得重新申請 | 3-5萬元,吊銷適任證書,且終身不得重新申請 |
案由37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由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海上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六個月至十二個月,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船舶、海上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船員 | |||
船舶、海上設施不依法履行海上救助義務,不服從海上搜救中心指揮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相關條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三十三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3-5萬元 | 暫扣適任證書6個月至8個月 | 暫扣適任證書6個月至8個月 |
一般 | 不服從海上搜救中心指揮 | 5-8萬元 | 暫扣適任證書7個月至10個月 | 暫扣適任證書7個月至10個月 | |||
不依法履行海上救助義務 | 6-10萬元 | 暫扣適任證書8個月至12個月 | 暫扣適任證書8個月至12個月 | ||||
造成事故損失進一步擴大等不利后果的 | 10-20萬元 | 暫扣適任證書10個月至12個月 | 暫扣適任證書9個月至12個月 | ||||
1.造成事故損失進一步明顯擴大等不利后果的2.造成人員傷亡進一步擴大等不利后果的 | 20-30萬元 | 吊銷適任證書 | 吊銷適任證書 | ||||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20-30萬元 | 吊銷適任證書 | 吊銷適任證書 |
案由38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違法船舶或者海上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和有關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十八個月至三十個月,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對船舶持有的偽造、變造證書、文書,予以沒收;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沒收。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人員 | |||
船舶、海上設施未持有有效的證書、文書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條;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3-4萬元 | 3000-5000元 | 3000-4000元 |
一般 | 1.持有過期的證書一本且時間不超過6個月;2.未持有有效的文書兩本以內。 | 4-5萬元 | 5000元-1萬 | 4000-6000元 | |||
1.未持有有效的證書一本;2.未持有有效文書三本以上。 | 5-10萬元 | 1-1.5萬 | 6000元-1萬 | ||||
1.未持有有效的證書兩本以上;2.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10-15萬元 | 1.5-3萬元 | 1-3萬 | ||||
情節嚴重 | 造成小事故或險情的。 | 15-20萬元 | 暫扣船員適任證書18個月至24個月 | 暫扣船員適任證書18個月至24個月 | |||
1. 造成一般事故2.持有涂改、偽造、變造證書、文書的;3.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20-25萬元 | 暫扣船員適任證書24個月至30個月 | 暫扣船員適任證書24個月至30個月 | ||||
造成較大等級以上事故 | 25-30萬元 | 吊銷船員適任證書 | 吊銷船員適任證書 | ||||
船舶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 可以依法沒收船舶 | 吊銷船員適任證書 | 吊銷船員適任證書 |
案由39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違法船舶或者海上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和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違法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的有關證書、文書,暫扣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十二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人員 | |||
船舶、海上設施的實際狀況與持有的證書、文書不符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條第三款;2.《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船舶檢驗管理規定》等;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一條第(一)項;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2-4萬元 | 2000-4000元 | 2000-3000元 |
一般 | 普通設施的實際狀況與持有的證書、文書不符 | 4-8萬元 | 4000-8000元 | 3000-6000元 | |||
航行安全、救生消防設施的實際狀況與持有的證書、文書不符 | 6-10萬元 | 6000元-1萬 | 5000元-1萬 | ||||
1. 船舶、設施存在重大改建的;2. 造成一般事故或險情的;3.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10-20萬元 | 1-2萬 | 1-2萬 | ||||
情節嚴重 | 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吊銷違法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的有關證書、文書 | 暫扣船員適任證書12個月至24個月 | 暫扣船員適任證書12個月至24個月 | |||
造成較大等級以上事故的 | 吊銷違法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的有關證書、文書 | 吊銷船員適任證書 | 吊銷船員適任證書 | ||||
注:1、安全管理體系運行存在重大不符合規定情況的,吊銷DOC、SMC。2、船舶勞工條件與海事勞工證書不符的,吊銷海事勞工證書。 |
案由40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由海事管理機構撤銷有關許可,沒收相關證書、文書,對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四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為中國籍船舶取得相關證書、文書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條第一款;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4-6萬元,撤銷有關許可,沒收相關證書、文書 |
一般 | 以欺騙手段,取得相關證書、文書的 | 6-8萬元,撤銷有關許可,沒收相關證書、文書 | |||
以賄賂手段,取得相關證書、文書的 | 8-10萬元,撤銷有關許可,沒收相關證書、文書 | ||||
1.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多個相關證書、文書;2.發生小事故或險情的;3.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10-15萬元,撤銷有關許可,沒收相關證書、文書 | ||||
1.造成一般等級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20-40萬元,撤銷有關許可,沒收相關證書、文書 |
案由41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并對違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 | |||
船舶未按照規定隨船攜帶或者保存《船舶現場監督報告》《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第五十四條;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1000-3000元 |
一般 | 未按照規定隨船攜帶 | 3000-5000元 | |||
未按照規定保存 | 5000-7000元 | ||||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7000元-1萬元 |
案由42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給予暫扣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
【對象】船員 | |||||
未如實填寫或者記載有關船舶、船員法定文書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五十二條第(四)項;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1000-2000元 |
一般 | 未如實填寫或記載的內容不涉及事故或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且未對海事管理機構的檢查、調查造成不利影響的 | 2000-4000元 | |||
1.未如實填寫或記載的內容與船舶事故、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相關或對海事管理機構的檢查、調查造成不利影響的2.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4000元-1萬元,并扣證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 | ||||
情節嚴重 | 1.在船舶法定文書中故意弄虛作假掩蓋事故、違法事實或阻撓、逃避海事機構檢查、調查的;2.船員被海事管理機構查出未如實填寫或者記載有關船舶法定文書違法行為時已離職,海事管理機構通知后拒不或不及時接受調查處理的;3.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6000元-1萬元,并扣證12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證書。 |
案由43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違法船舶或者海上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和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違法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的有關證書、文書,暫扣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十二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人員 | |||
船舶未依法懸掛國旗,或者違法懸掛其他國家、地區或者組織的旗幟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一款;2.《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升掛國旗管理辦法》相關規定;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一條第(二)項;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2-3萬元 | 2000-5000元 | 2000-4000元 |
一般 | 1、船舶未按照正確的位置和方式懸掛國旗,或懸掛破損、污損、褪色、不合規格的國旗;2、船舶未懸掛國旗的。 | 3-8萬元 | 4000-8000元 | 3000-7000元 | |||
船舶未懸掛國旗且船上未準備符合要求的國旗的。 | 5-10萬元 | 8000元-1萬 | 7000元-1萬 | ||||
1.違法懸掛其他國家、地區或者組織的旗幟;2.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8-20萬元 | 1-2萬 | 1-2萬 | ||||
情節嚴重 | 1.懸掛影響國家安全的旗幟;2.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3.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吊銷違法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的有關證書、文書 | 暫扣船員適任證書12個月至24個月,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 | 暫扣船員適任證書12個月至24個月,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 | |||
注:安全管理體系運行存在重大不符合規定情況的,吊銷DOC、SMC。 |
案由44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違法船舶或者海上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和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違法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的有關證書、文書,暫扣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十二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人員 | |||
船舶未按規定標明船名、船舶識別號、船籍港、載重線標志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2.《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第三十一條;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一條第(三)項;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2-3萬元 | 2000-5000元 | 2000-4000元 |
一般 | 1. 船舶標明的船名、船舶識別號、船籍港、載重線標志被遮擋;2. 船舶的標明的船名、船舶識別號、船籍港不符合規范要求;3. 載重線標志不符合規范要求,但載重線標志未減少核定干舷的。 | 3-8萬元 | 4000-8000元 | 3000-7000元 | |||
船舶未標明標明船名、船舶識別號、船籍港、載重線標志。 | 5-10萬元 | 8000元-1萬 | 7000元-1萬 | ||||
1.船舶故意改動載重線標志;2.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8-20萬元 | 1-2萬 | 1-2萬 | ||||
情節嚴重 | 1.標識假的船名、船舶識別號、船籍港;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吊銷違法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的有關證書、文書 | 暫扣船員適任證書12個月至24個月,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 | 暫扣船員適任證書12個月至24個月,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 | |||
注:安全管理體系運行存在重大不符合規定情況的,吊銷DOC、SMC。 |
案由45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違法船舶或者海上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和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違法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的有關證書、文書,暫扣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十二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人員 | |||
船舶、海上設施的配員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員要求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五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2-4萬元 | 2000-5000元 | 2000-4000元 |
一般 | 所缺船員均為普通船員的; | 4-6萬元 | 5000-7000元 | 4000-6000元 | |||
1.缺船長以外的高級船員2名以下;2.配備人員未掌握避碰、信號、通信、消防、救生等專業技能。 | 5-8萬元 | 7000-9000元 | 6000-8000元 | ||||
缺船長以外的高級船員超過2名 | 8-15萬元 | 9000元-1萬 | 8000元-1萬 | ||||
1.缺船長;2.未配備相關專業技能人員的;3.造成小事故或險情的;4.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10-20萬元 | 1-2萬 | 1-2萬 | ||||
情節嚴重 | 1.造成一般事故的;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吊銷違法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的有關證書、文書 | 暫扣船員適任證書12個月至24個月 | 暫扣船員適任證書12個月至24個月 | |||
造成較大等級以上事故的 | 吊銷違法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的有關證書、文書 | 吊銷船員適任證書 | 吊銷船員適任證書 | ||||
注:1.船舶未持有有效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的,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員標準判斷船舶、海上設施的配員是否符合最低安全配員要求。2.所配船員不符合船舶、航區、等級、職務等要求的,沒有嚴重情節的情況下對責任船員的處罰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處罰。3.安全管理體系運行存在重大不符合規定情況的,吊銷DOC、SMC。 |
案由46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書三個月至十二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船員 | |||
違章冒險操作、作業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條;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八條第(三)項;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2-3萬元 | 2000元-5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2000元-4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一般 | 未造成事故或險情的 | 3-4萬元 | 9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5個月至7個月 | 8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5個月至6個月 | |||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管理人指使船員違章冒險操作、作業,未造成事故或險情的 | 4-6萬元 | 7000元-9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6個月 | 6000元-8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5個月 | ||||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管理人強令船員違章冒險操作、作業,未造成事故或險情的 | 5-8萬元 | 5000元-7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5個月 | 4000元-6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險情的;2.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6- 10萬元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6個月至12個月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5個月至12個月 | ||||
情節嚴重 | 1.造成較大等級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10-20萬元 | 吊銷適任證書 | 吊銷適任證書 |
案由47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書三個月至十二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船員 | |||
擅自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設置航行數據記錄裝置或者讀取航行數據記錄裝置記錄的信息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八條第(五)項;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2-3萬元 | 2000-5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2000-4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一般 | 擅自讀取航行數據 | 3-4萬元 | 5000-8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5個月 | 4000元-6000、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
擅自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設置航行數據記錄裝置 | 4-5萬元 | 8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6個月 | 6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5個月 | ||||
1.影響海事進行現場監管的;2.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5-10萬元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6個月至12個月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5個月至12個月 | ||||
情節嚴重 | 1.發生事故后擅自拆封、拆解、初始化、再設置航行數據記錄裝置或者讀取航行數據記錄裝置記錄的信息,影響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等海事調查的;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10-20萬元 | 吊銷適任證書 | 吊銷適任證書 |
案由48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書三個月至十二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船員 | |||
船舶違反規定超過檢驗證書核定的載客定額、載重線、載貨種類載運乘客、貨物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十)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八條第(十)項。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2-3萬元 | 2000-5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2000-4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一般 | 1.客船超過核定載客數額幅度30%以內載運旅客,且未造成事故或險情的;2.貨船超過核定干舷幅度30%以內載運貨物,且未造成事故或險情的;3.超過檢驗證書核定的載貨種類(非危險貨物)。 | 3-4萬元 | 5000-8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5個月 | 4000元-6000、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
1.客船超過核定載客數額幅度超過30%載運旅客,且未造成事故或險情的;2.貨船超過核定干舷幅度超過30%以外載運貨物,且未造成事故或險情的;3.超過檢驗證書核定的載貨種類(危險貨物)。 | 4-5萬元 | 8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6個月 | 6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5個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險情的;2.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5-10萬元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6個月至12個月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5個月至12個月 | ||||
情節嚴重 | 1.造成較大等級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10-20萬元 | 吊銷適任證書 | 吊銷適任證書 |
案由49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書三個月至十二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人員 | |||
客船載運乘客同時載運危險貨物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條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十)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八條第(十)項。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2-3萬元 | 2000-5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2000-4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一般 | 載運危險貨物不屬于高危險性貨物(爆炸品、放射性物質、感染性物質)、劇毒品、5類危險品或者4類應溫控物質),且未發生泄露的 | 3-4萬元 | 5000-8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5個月 | 4000元-6000、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
載運危險貨物屬于高危險性貨物(爆炸品、放射性物質、感染性物質)、劇毒品、5類危險品或者4類應溫控物質),且未發生泄露的 | 4-5萬元 | 8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6個月 | 6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5個月 | ||||
1.發生危險貨物泄露,但未造成人員傷亡的;2.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5-10萬元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6個月至12個月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5個月至12個月 | ||||
情節嚴重 | 1.發生危險貨物泄露,造成人員傷亡的;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10-20萬元 | 吊銷適任證書 | 吊銷適任證書 |
案由50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書三個月至十二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船員 | |||
客船未向乘客明示安全須知、設置安全標志和警示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條;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十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一)項。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2-3萬元 | 2000-5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2000-4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一般 | 未向乘客明示安全須知 | 3-4萬元 | 5000-8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5個月 | 4000元-6000、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
未設置安全標志和警示 | 4-5萬元 | 8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6個月 | 6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5個月 | ||||
1.造成一般事故或險情的;2.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5-10萬元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6個月至12個月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5個月至12個月 | ||||
情節嚴重 | 1.造成較大等級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10-20萬元 | 吊銷適任證書 | 吊銷適任證書 |
案由51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船員適任證書三個月至十二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船員 | |||
未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安全裝卸、積載、隔離、系固和管理貨物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條;2.有關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十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二)項。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2-3萬元 | 2000-5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2000-4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一般 | 未按要求安全裝卸、積載、隔離、系固和管理非危險貨物的 | 3-4萬元 | 5000-8000元、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5個月 | 4000元-6000、并暫扣適任證書3個月至4個月 | |||
未按要求安全裝卸、積載、隔離、系固和管理危險貨物的 | 4-5萬元 | 8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6個月 | 6000元-1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4個月至5個月 | ||||
1.發生貨物移動、危險貨物泄露等造成貨物或船舶損失,響貨物安全事故的;2.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5-10萬元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6個月至12個月 | 1-2萬元、并暫扣適任證書5個月至12個月 | ||||
情節嚴重 | 1.造成人員傷亡的;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10-20萬元 | 吊銷適任證書 | 吊銷適任證書 |
案由52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船員/人員 | |||
國際航行船舶未經許可進出口岸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二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3000-5000元 | 2000-5000元 | 2000-4000元 |
一般 | 已經提交申請尚未審批的 | 5000-8000元 | 5000-8000元 | 4000-6000元 | |||
未提交申請的 | 8000元-1萬元 | 8000元-1萬元 | 6000元-1萬元 | ||||
1.經警告、勸阻后仍強行進出的;2.造成一般事故或險情的;3.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1-2萬元 | 1-2萬元 | 1-2萬元 | ||||
情節嚴重 | 1.造成較大等級以上事故的;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2-3萬元 | 吊銷適任證書 | 吊銷適任證書 |
案由53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船員/人員 | |||
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口、港外裝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三條。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3000-5000元 | 500-1500元 | 500-1000元 |
一般 | 單個航次未按規定報告船舶的航次計劃、適航狀態、船員配備和載貨載客等情況的 | 5000元-1萬元 | 1500-3000元 | 1000-2000元 | |||
1.2個及以上航次未按規定報告船舶的航次計劃、適航狀態、船員配備和載貨載客等情況的;2.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1-3萬元 | 3000-5000元 | 2000-5000元 |
案由54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由海事管理機構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外國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
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非對外開放水域,未依照國務院關于船舶進出口岸的規定取得許可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2.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項。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5-10萬元 | 1-1.5萬元 |
一般 | 已經提交申請尚未審批的 | 10-15萬元 | 1.5-2萬元 | |||
未提交申請的 | 15-20萬元 | 2-2.5萬元 | ||||
特殊船舶未提交申請的 | 20-25萬元 | 2.5-3萬元 | ||||
1.造成不良后果的;2.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25-50萬元 | 2.5-3萬元 | ||||
注:“特殊船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船舶:(一)潛水器;(二)核動力船舶;(三)載運放射性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船舶;(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可能危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的其他船舶。 |
案由55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由海事管理機構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外國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
外國籍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非無害通過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2.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項。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5-10萬元 | 1-1.5萬元 |
一般 | 一般船舶非無害通過的 | 10-20萬元 | 1.5-2萬元 | |||
特殊船舶非無害通過的 | 20-30萬元 | 2-2.5萬元 | ||||
1.造成不良后果的;2.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30-50萬元 | 2.5-3萬元 | ||||
注:“特殊船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船舶:(一)潛水器;(二)核動力船舶;(三)載運放射性物質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船舶;(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可能危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的其他船舶。 |
案由56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由海事管理機構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外國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
外國籍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而未報告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2.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5-10萬元 | 1-1.5萬元 |
一般 | 1.報告信息不完整,遲報的。2.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設備無法正常使用,未按規定進行后續報告的。 | 10-15萬元 | 1.5-2萬元 | |||
一般外國籍船舶未報告的。 | 15-20萬元 | 2-2.5萬元 | ||||
潛水器、核動力船舶、載運放射性物質的外國籍船舶未報告的。 | 20-25萬元 | 2.5-3萬元 | ||||
1.造成不良后果的;2.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25-50萬元 | 2.5-3萬元 |
案由57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由海事管理機構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外國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
外國籍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未持有有關證書,或未采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特別預防措施,或不接受海事管理機構的指令和監督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2.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一條第(四)項。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5-8萬元 | 1-1.5萬元 |
一般 | 未持有有關證書 | 8-10萬元 | 1.5-1.8萬元 | |||
未采取特別預防措施 | 10-12萬元 | 1.8-2萬元 | ||||
不接受海事管理機構的指令和監督 | 12-15萬元 | 2-3萬元 | ||||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15-50萬元 | 2-3萬元 | ||||
造成險情的 | 20-50萬元 | 2.2-3萬元 | ||||
造成事故的 | 30-50萬元 | 2.5-3萬元 |
案由58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由海事管理機構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外國籍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
外國籍船舶因緊急情況未及獲得許可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未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緊急報告,或不接受海事管理機構的指令和監督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五)項。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5-8萬元 | 1-1.5萬元 |
一般 | 未在進入的同時向海事管理機構緊急報告; | 8-10萬元 | 1.5-1.8萬元 | |||
緊急情況解除后仍未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 10-12萬元 | 1.8-2萬元 | ||||
不接受海事管理機構的指令和監督。 | 12-15萬元 | 2-3萬元 | ||||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15-50萬元 | 2-3萬元 | ||||
造成險情的; | 20-50萬元 | 2.2-3萬元 | ||||
造成事故的。 | 30-50萬元 | 2.5-3萬元 |
案由59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由海事管理機構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六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有義務接受監督檢查的有關單位、個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船員 | |||
有關單位、個人拒絕、阻礙海事管理機構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八條第四款、第八十九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2000-8000元 | 暫扣適任證書6個月至9個月 | 暫扣適任證書6個月至9個月 |
一般 | 1.阻礙海事管理機構監督檢查;2.隱瞞相關事實,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8000元-1萬元 | 暫扣適任證書9個月至12個月 | 暫扣適任證書9個月至12個月 | |||
1.拒絕海事管理機構監督檢查;2.偽造、捏造相關事實,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1-1.2萬元 | 暫扣適任證書12個月至15個月 | 暫扣適任證書12個月至15個月 | ||||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1.2-2萬元 | 暫扣適任證書15個月至24個月 | 暫扣適任證書15個月至24個月 | ||||
1.阻礙、拒絕過程中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2.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 | 1.5-2萬元 | 吊銷適任證書 | 吊銷適任證書 |
案由60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由海事管理機構對違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或者其他責任人員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管理人 | 【對象】船長或者其他責任人員 | |||
未按照《船舶現場監督報告》《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的處理意見糾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第五十二條第(二)項。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1000-2000元 | 100-500元 |
一般 | 未按規定糾正缺陷3個以下的 | 2000-5000元 | 500-800元 | |||
未按規定糾正缺陷超過3個的 | 以5000元為基準(3個缺陷),每增加一個缺陷,加罰1000元,最高不超過1萬元。 | 800-1000元 | ||||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5000-1萬元 | 800-1000元 | ||||
情節嚴重 | 因未按規定糾正的缺陷導致小事故或險情的 | 1-2萬元 | 1000-2000元 | |||
1.船舶存在應當復查的缺陷未按規定糾正的;2.因未按規定糾正的缺陷導致一般等級以上事故的。 | 2-3萬元 | 2000-3000元 | ||||
注:“船舶存在應當復查的缺陷未按規定糾正”的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第二十七條第(四)(五)(六)(八)項措施。 |
案由61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由海事管理機構對違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船長或者其他責任人員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船舶所有人、經營人 | 【對象】船長或者其他責任人員 | |||
船舶在糾正應當申請復查的缺陷后未申請復查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第三十條第一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第五十二條第(三)項;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1000-4000元 | 100-500元 |
一般 | 未復查項目1個的 | 4000-8000元 | 500-1000元 | |||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8000元-1萬元 | 800-1000元 | ||||
情節嚴重 | 1.未復查項目2個以上的;2.因未申請復查的缺陷導致小事故或險情的。 | 1-2萬元 | 1000-2000元 | |||
1.未復查項目3個以上的;2.因未申請復查的缺陷導致一般等級以上事故的; | 2-3萬元 | 2000-3000元 | ||||
注:1、當事人存在應當申請復查的缺陷未糾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未按照《船舶現場監督報告》《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的處理意見糾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情節嚴重的標準處罰。 |
案由62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對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 | |||
船舶未按照規定開展自查或者未隨船保存船舶自查記錄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第四十二條相關條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第五十三條;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1000-2000元 |
一般 | 未隨船保存船舶自查記錄 | 2000-3000元 | |||
未開展自查且未導致事故或險情的 | 3000-4000元 | ||||
未開展自查導致險情的 | 4000-5000元 | ||||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5000-1萬元 |
案由63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其船舶國籍證書或者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 【法定幅度和種類】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其船舶國籍證書或者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 【法定幅度和種類】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其船舶國籍證書或者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
【對象】經營人或所有人 | ||||||||
500GT及以下 | 501GT及以上10000GT及以下 | 10001GT及以上 | ||||||
使用他人業經登記的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的 | 1.《船舶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 1.《船舶登記條例》第五十條相應款項、第五十三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200-400元 | 1000-2000元 | 5000元-1萬 | |
一般 | 使用他人業經登記的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并運營時間在3個月以內的 | 400-600元 | 2000-3000元 | 1-1.5萬元 | ||||
1.使用他人業經登記的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并運營時間超過3個月不足6個月的,或者發生一般以下等級事故的;2.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600-1000元 | 3000-5000元 | 1.5-2萬元 | |||||
情節嚴重 | 1.使用他人業經登記的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并以此運營達6個月及以上的;2.發生較大以上等級事故的;3.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800-1000元,并吊銷其船舶國籍證書或者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 4000-5000元,并吊銷其船舶國籍證書或者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 2萬元,并吊銷其船舶國籍證書或者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
案由64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
【對象】經營人或所有人 | |||||
載運B組以外固體散裝貨物船舶進出港口前未按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的 | 1.《海運固體散裝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二條。 | 1.《海運固體散裝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5000-9000元 |
一般 | 未按規定報告船舶和貨物信息的等情況的在2次以內的 | 9000元-1.3萬元 | |||
未按規定報告船舶和貨物信息的等情況超過2次的,或者涉案貨物超過1萬噸的 | 1.3-1.7萬元 | ||||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1.5-2萬元 |
案由65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
【對象】經營人或所有人 | |||||
載運固體散裝貨物船舶未建立并落實船岸安全檢查表制度,或者未按照船岸安全檢查表的要求進行檢查和填寫的 | 1.《海運固體散裝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 | 1. 《海運固體散裝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第(四)項;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1-1.2萬 |
一般 | 船舶未按照船岸安全檢查表的要求進行檢查和填寫,且未發生事故或險情的 | 1.2-1.5 | |||
船舶未建立并落實船岸安全檢查表制度,但未發生事故或險情的 | 1.5-2 | ||||
1. 發生小事故或險情的;2.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2-3 | ||||
發生一般等級以上事故的 | 2.5-3萬元 |
案由66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作業或者航行,暫扣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六個月至十二個月,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船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 | |||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未經許可進出港口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三十條第(一)項。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5-6萬元 | 5000元-8000元 | 5000元-7000元 |
一般 | 1.涉及品種1個;2.涉及集裝箱數1~5TEU的,或涉及散裝貨物不足500噸的。 | 6-8萬元 | 8000元-1.5萬元 | 7000元-1萬元 | |||
1.涉及品種2個以上;2.涉及集裝箱數6~10TEU的,或涉及散裝貨物500~1000噸。 | 8-10萬元 | 1.5-2萬元 | 1-1.5萬元 | ||||
涉及集裝箱數11TEU以上的,或涉及散裝貨物超過1000噸。 | 10-15萬元 | 2-2.5萬元 | 1.5-2萬元 | ||||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15-30萬元 | 2.5-5萬元 | 2-5萬元 | ||||
情節嚴重 | 1.涉及品種屬于高危險性貨物(爆炸品、放射性物質、感染性物質)、劇毒品、5類危險品或者4類應溫控物質;2.發生一般等級事故的。 | 30-50萬元 | 暫扣適任證書6個月至9月 | 暫扣適任證書6個月至9個月 | |||
1.發生船舶火災、爆炸、人身傷亡、污染等事故;2.發生較大等級以上事故的;3.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40-50萬元 | 暫扣適任證書9個月至12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 | 暫扣適任證書9個月至12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 |
案由67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作業或者航行,暫扣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六個月至十二個月,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船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 | |||
船舶未經許可從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過駁作業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三十條第(一)項。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5-6萬元 | 5000元-8000元 | 5000元-7000元 |
一般 | 過駁的散裝貨物不足1000噸的 | 6-8萬元 | 8000元-1.5萬元 | 7000元-1萬元 | |||
過駁的散裝貨物1000~10000噸 | 8-10萬元 | 1.5-2萬元 | 1-1.5萬元 | ||||
過駁的散裝貨物超過10000噸的 | 10-15萬元 | 2-2.5萬元 | 1.5-2萬元 | ||||
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15-30萬元 | 2.5-5萬元 | 2-5萬元 | ||||
情節嚴重 | 1.涉及品種屬于持久性油類、閃點低于60℃的散裝液體、劇毒品;2.發生一般等級事故的。 | 30-50萬元 | 暫扣適任證書6個月至9月 | 暫扣適任證書6個月至9個月 | |||
1.發生船舶火災、爆炸、人身傷亡、污染等事故;2.發生較大等級以上事故的;3.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40-50萬元 | 暫扣適任證書9個月至12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 | 暫扣適任證書9個月至12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 |
案由68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作業或者航行,暫扣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六個月至十二個月,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船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 | |||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未按規定編制相應的危險貨物應急處置預案,配備相應的消防、應急設備和器材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三十條第(二)項。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5-6萬元 | 5000元-1萬元 | 5000元-1萬元 |
一般 | 未造成危險貨物泄漏、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 6-15萬元 | 1-3萬元 | 8000元-2萬元 | |||
1.未編制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的;2.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 | 10-30萬元 | 3-5萬元 | 2-5萬元 | ||||
情節嚴重 | 造成危險貨物泄漏、人員受傷、財產損失不足500萬元的; | 30-40萬元 | 暫扣適任證書6個月至9個月 | 暫扣適任證書6個月至9個月 | |||
造成危險貨物泄漏、人員受傷、財產損失在500萬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 40-50萬元 | 暫扣適任證書9個月至12個月 | 暫扣適任證書9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 | ||||
1.造成人員死亡或財產損失超過1000萬元的;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45-50萬元 | 暫扣適任證書12個月或吊銷適任證書 | 暫扣適任證書10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 |
案由69 | 法律依據 | 違法情節 | 主要考慮因素(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實際后果等) | 【法定幅度和種類】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責任船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作業或者航行,暫扣船長、責任船員的船員適任證書六個月至十二個月,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 | |||
違反條款 | 處罰依據 | 【對象】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 | 【對象】船長 | 【對象】責任船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 | |||
船舶違反有關強制性標準和安全作業操作規程的要求從事危險貨物裝卸、過駁作業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條;2.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強制性標準和安全作業操作規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三十條第(三)項。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 | 從輕 | 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 | 5-6萬元 | 5000元-1萬元 | 5000元-1萬元 |
一般 | 所裝卸或過駁的貨物不屬于高危險性貨物(爆炸品、放射性物質、感染性物質)、劇毒品、5類危險品或者4類應溫控物質,且未發生事故的; | 6-15萬元 | 1-3萬元 | 1-2.5萬元 | |||
所裝卸或過駁的貨物屬于高危險性貨物(爆炸品、放射性物質、感染性物質)、劇毒品、5類危險品或者4類應溫控物質,且未發生事故的; | 8-20萬元 | 3-5萬元 |